超市规定凭小票开发票限期1个月违法没有法律效力

超市限期开发票成被告
南方都市报 2012-08-08 09:15:47
今年5月6日,李桂林在该超市顺昌店花了4.5元购买了一块南瓜饼和一块马米糕。6月27日前后,李桂林来该商场客服中心要求开具发票,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在李桂林提供的购物小票上,记者发现了这样的条款:“敬告客户:凭收银小票当月开发票有效,过期无效。”李桂林认为,该超市擅自将开发票的时间限定在一个月,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6月27日,李桂林将甘大型超市顺昌店告上法庭。
超市之所以规定一个月内开发票有效,是因为公司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结算周期为一个月,被告还当庭提交了多份存在类似条款的其他购物商场的收银小票作为证据。“几家商场存在相类似的情况并不能作为收银小票上的格式条款存在的依据。”李桂林表示,像大润发等多家商场都没有出现该类条款。因此,格式条款是否合理,应该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
在主审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庭签订了和解协议。在协议中,被告确认其收银小票上的“凭收银小票当月开发票有效,过期无效”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不对公众及消费者产生约束力,并承诺在2012年8月15日前取消该条款。
http://www.21cbh.com/2012/nfcity_808/254842.html

某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凭当天购物小票就可在超市开发票。发票可开成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和礼品等。

记者在沙坪坝永辉超市、重百超市、新世纪超市及江北新世纪超市、永辉超市等地了解到,在超市,凭小票就可开发票。还可将发票收集起来一次性开,只要是当月的即可。而发票可开成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等。
http://www.xuexx.com/archives/1978

看起来,应该好多超市都在事实上违法,存在这种霸王条款,但现实中或许好数人都不觉其不当,即便有人遇到麻烦,估计也没有这个李桂林先生如此的胆气+毅力+耐心来打官司。

作者: 辛德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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