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网上看到这个关于祁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的帖子,再后来居然也看到医院方面对于此事件发的声明贴,不过百度贴吧首发原帖已经被删除,倒是快照里面有的看。
初步看来,家属与院方的争执主要就是医院有没法定义务和权利在未经过家属同意条件下进行转院。家属称:“难道联系不上家长,危重病人只能在没有设备的医院等死吗?为何不及时转院救治?脑出血病人时间可以耽搁吗?人的生命不是只有一次吗?”,医院则称:“重度头颅损伤转院过程有风险,在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尽告知的法定义务,并尊重患者家属的选择权,由家属决定是否转院。”
当时2点55分伤者被送到医院,院方通过伤者手机联系到其东观镇东炮村家人,家人于下午4点左右来到医院。双方的争执也就是,这1个左右小时,医院是否有权利和义务把伤者转院?医院称他们没这个权利,家属称他们有这个义务。
不过医院声明也指出,条件是“在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这就有点讲究了,这1个小时算不算联系到?
从常理看来,医院如果自行转院,如果伤者不治,医药费、急救车费很可能收不回来——人都没了,钱还出个啥,即使人最终救活了,但人不在自己医院,就好似没有“把柄”在手,伤者家属不出钱又能奈何。从常理看来,伤者最终不治,也必然要怪罪到医院这不自助转院耽误宝贵的急救时间。再则,对于一个15岁孩子死亡,对任何家庭来说,几乎都是灭顶之灾、世界末日,很多父母的人生意义也就在子女之上,丧子几乎相当于摧毁了他们生命的支柱,这种痛苦或许能让人发疯,更不如说跟一个医院干上,家属就是耗上好几年都不足为奇。
这种制度性矛盾还真那么根本上解决!
如何解决?期待国家有相关的财政支持或者民间的公益组织,比如建立个急救基金之类。
死者胡瑞峰家属胡志明的说法
祁县人民医院为什么杀死我的儿子
1053647428 2012-04-08 10:55 转自其百度空间
我是山西省祁县东观镇东炮村人胡志明,于2011年3月23日的中午2点多在祁县东厦线4KM+950M处,我儿子胡瑞峰不幸发生车祸,当时家人不知道,出事后肇事方打了120和122电话,赶122警察于2时30分许赶到现场时,120救护车以到达现场以将我儿子抬上车赶往医院了,等交警勘察完现场以后赶往医院,去了医院以后,孩子跟前根本没有大夫在只有护士,孩子当时只是简单输液和输氧,交警看到孩子病情很严重一直在吐,就赶紧开始联系我们家长,当我们家长知道孩子出事赶到医院的时候,距离孩子出事在医院已经2个小时了。令人心痛的是,正是这家我们本因心存感激的医院,正是这家标榜救死扶伤的医院,亲手酿造了孩子抱冤离世的悲剧。请听我含泪讲述接下来发生的事故,并以一名丧子父母亲的名义担保整个事故的真实性:
据祁县人民医院称,孩子是在下午2点55分接到医院的,我和家人则是在4点多得知孩子出了车祸的消息,并第一时间赶到祁县人民医院,当时和我同去的有同村5、6个人。
到了医院,我看到的第一景象就是孩子一直在吐,并伴随着痛苦的呻吟,孩子此时已处于半昏迷状态,可令人不解的是,如此危急的情形下,孩子跟前却没有一个大夫或护士照看。我们立即寻找急诊大夫询问孩子病情,他说孩子是不是中午喝酒了?因为一直在吐,孩子应该是脑出血,但由于医院搬迁没有CT设备,尚不能确诊,并问我们要不要转院?如需转院则要先把这里的钱交清再转。
看着在痛苦中挣扎、在死亡线上徘徊的孩子,我心如刀绞,便立即交清了医院的“医疗费”、转院用的救护车及随车大夫的费用。而此时,距离孩子发生车祸已经过去两个多小时了,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孩子一直就在祁县人民医院的“照顾”下默默地等死。
下午5点多,孩子终于转到了晋中二院。此时,大夫还能和孩子讲话,孩子也还疼的一直叫唤,医院马上给孩子进行了CT检测。结果显示,孩子脑出血已经非常严重并建议立即手术,我们同意了。可是,就在术前准备一切就绪的时候,孩子却一下子没有了呼吸,失去了唯一手术救治的机会。随后,主治大夫向我们透露了实情,说孩子伤后耽误时间太长,错过了最佳手术救治时机。就这样,孩子没有了呼吸,没有了血压,没有了体温,只剩下唯一的心跳,并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着微弱的生命。11天后,孩子永远离开了他眷恋的世界,永远离开了深爱着他的父母亲人,在他一生中最美好的年龄。
天塌了,我感到万念俱灰。我的姐妹们去祁县人民医院跟院方理论为什么当时不给孩子及时转院?院长的答复令人吃惊,他宣称孩子即使不耽误2个多小时,即使及时做了手术也救不活,因为他们是医生,比我们懂,如果不相信可以和医院打官司,院方给我们出律师费、起诉费,或者给我们15000元同情费就此私了。沉浸在失去孩子的巨大悲痛中,我们脑子里一片空白,完全相信了院长的话,于是便草率签了医院出15000元的协议。
后来,查阅了相关资料,得知“脑干损伤伤后常立即发生昏迷,轻者对痛刺激可有反应,重者昏迷程度深,一切反射消失。昏迷为持续性,时间多较长,很少出现中间清醒或中间好转期。”(这段话出自于百度百科,原来,脑干损伤手术还是有机会生还的,况且孩子当时受伤也不是特别严重,还能说话,还疼得叫唤,如果手术及时,孩子完全是可以生还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该立即抢救。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抢救后交纳费用,是救死扶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医疗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及时获得救治权 救治权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基础,有时候拖延几分钟就可能错过了抢救成功的最好时机,而致使病人丧失生命;患方的权利 (三)及时获得救治权。 要保证其生命健康权首先要使其疾病得到及时的救治,生命健康权的维护是建立在医务人员及时救治之上的。五)转诊并出示病历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该立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务人员负有紧急抢救义务。 对危急重患者实施急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耽搁危急重病人的抢救。抢根据《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救治急危患者应承担的一是紧急诊治、急救处置的义务。二是不能诊治时要及时转诊的义务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救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24条也规定:“对急危重症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由此可知,医院救治急危患者是法定义务,进行转诊的行为也是法定义务。另外,时间是危急患者的生命,要求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再诊治是不现实的。只有将救治急危患者设定为医院的法定义务,才有利于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维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情况下,在既无从获得患者本人对是否进行治疗以及选择由谁进行治疗的决定的情况下,又无从获得家属对该治疗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从保护患者生命权的角度出发,法律赋予医院在这种情况下的紧急救治权。这种权利看似对患者及其家属就医权的侵害,但实则是出于对患者的生命关怀,具有正当性。
祁县人民医院连最基本的脑科抢救设施都没有,却强行将孩子放在医院,孩子在祁县人民医院耽搁的两个多小时意味着什么?对于脑出血病人,几分钟都可以致命,更不用说两个多小时了。原来,不是老天爷冷酷无情,祁县人民医院才是致使孩子丧命黄泉的罪魁祸首!
医院的天职是什么?不是救死扶伤吗?为什么置人命于不顾?你们医院没有CT,但起码知道孩子是脑出血,病情刻不容缓,即使家人不在场也应该马上给孩子转院救治啊,那可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啊!难道不能及时交上钱孩子就应该等死吗?钱比命更重要吗?为什么不把人命当回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相信就是普通百姓也懂得救人为先的道理,何况是医院,因为那是人性本能。你们医院的人性去了哪里?你们的医德、责任、操守去了哪里?如果你们医院能真正有点良知,有点责任心,也许现在孩子还能快乐地嬉笑玩耍呢?我们这个家就不会因此变得如此不幸,每天以泪洗面。孩子走后,家里再也没有了笑声,有的只是对孩子无尽的思念,以及对这个社会人情冷漠、医德败坏的寒心。
退一步讲,祁县人民医院真有那么好心吗?还给我们同情费?还给我们请律师和你们打官司?比我们可怜的人很多,为什么你们医院不给?又为什么急着跟我们签订出钱免责协议?说白了,祁县人民医院就是因为看我们没有文化,没有医学知识,以为我们好欺骗罢了。孩子的生命难道仅值15000元吗?你们医院的良心仅值15000元吗?
为此我们质问祁县人民医院一下几点:
- 没有ct设备的医院如何救治一个脑出血的重病人?
- 难道联系不上家长,危重病人只能在没有设备的医院等死吗?为何不及时转院救治?脑出血病人时间可以耽搁吗?人的生命不是只有一次吗?
- 生命垂危的病人必须交清医药费用才能转院吗?
- 做为救死扶伤的医院为何医院可以用谎言欺骗无知的老百姓?【我们有当时医院院长骗我们的全部录音】当时距孩子不在医院5天以后主治大夫说医院当时没有做孩子的病例和诊断书,【我们也有当时主治大夫没有病例的录音】只是有一份登记表,登记表上已经很明白当时小孩医院没有抢救,为何现在医院又有了孩子抢救病例?医院为了掩盖他们耽误孩子冤死的证据,病例都可以伪造吗?医院这样的丧失医德真的没有地方管吗?
祁县人民医院在网络上的声音
民生大计3 2012-05-16 16:05 60.223.241.* 221.131.61.*
原帖已经被删除,转自谷歌快照
关于胡瑞(蕊)峰在祁县人民医院接诊、救治、转送真相
2011年3月23日下午14时35分120接到晋中市急救中心电话:祁县南社道口发生车祸,要求出动急救车接诊。人民医院急救医护人员及时出诊,于14时42分到达现场,当时患者处于昏迷状态,院前急救人员,根据体征和临床表现初步诊断为:脑外伤。立即清理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并静脉点滴甘油果糖注射液125毫升,脱水、降颅压。返回途中呕吐一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及时予以清理,仍保持呼吸道通畅。14时55分到达医院,当时患者神志不清,呈昏迷状态,躁动,呼吸急促,口腔内有呕吐物,头部未触及明显血肿、破溃。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0.25cm,对光反射迟钝,四肢肌张力高,初步诊断重度颅脑损伤。立即给予吸痰、清除口腔、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血压、脉搏、氧饱和度监测,降颅压,保护脑细胞等治疗,并请神经外科张文斌大夫会诊。张大夫会诊后初步诊断为重症脑外伤,脑疝?同意急诊科当时的抢救治疗措施,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头颅CT检查和进一步救治。(当时,因恰逢医院搬家,CT拆除后未装。)同时,医院120急救医生通过患者手机上的联系人,拨通患者的一个朋友,请他来院辨认患者身份,患者朋友来院后,认出患者叫胡瑞峰,患者朋友电话通知胡的亲属,大约16时,患者母亲来院(家属确认患者胡瑞峰,男,15岁,系东观镇东炮村人),医院及时向家属交待病情,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建议立即去上级医院进行救治,医院急诊科继续给予生命体征监护,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降颅压等抢救治疗。其家属反复商量后约16时30分才决定去晋中二院救治,医院救护车及医务人员于17时10分在其家属陪同下将患者护送到晋中二院。
经晋中二院检查后确诊:1、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2、脑挫裂伤,3、脑干损伤,4、颅内血肿,5、硬膜外血肿,6、枕骨骨折,7、蛛网膜下腔出血,8、硬膜下血肿,9、脑疝。
2011年4月3日,胡瑞峰在晋中二院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3月31日,自称为胡瑞峰亲属四人到医院哭闹,称胡瑞峰病情危重,医院在家属未到院前应将其转到上级医院治疗,要求医院赔偿人民币10万元。医院为其解释:转院过程有风险,在联系到家属时,医院应尽告知的法定义务,并尊重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抢救也不能强制医疗。当晚医院组织专家对该患者的接诊抢救转院过程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无明显诊疗过错。
4月2日,医院将上述意见告知前来医院的胡的亲属,胡的亲属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二院住院费用和如孩子死到二院将拉回我院相威胁,要求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4月3日,医院与胡志明连襟及其亲属达成人道主义救助1.5万元的口头协议。
4月4日,胡志明在其连襟的陪同下亲自在协议书上签字,并领走1.5万元的人道主义救助费。
时隔八个月后,12月17日、18日,胡志明与其妻连续两天到医院,拿出申诉材料,以患者家属未来医院之前,医院没有立即将其子转往上级医院诊治,耽误其子的抢救时间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院答复:第一、重度头颅损伤转院过程有风险,在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尽告知的法定义务,并尊重患者家属的选择权,由家属决定是否转院。第二、患者的根本死因是车祸所致的特重型颅脑外伤。第三、此事已经与胡志明本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如追究医院在接诊抢救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应经过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通过行政或法律两个途径来解决。
从去年12月下旬起,医院陆续接受中国民生网的函电采访、山西科技导报记者三次多人采访和消费日报网《道德与法制》栏目的函电、记者采访。
县政府、卫生局的相关领导也多次规劝胡志明通过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程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并承诺,为其解决鉴定费用、减免诉讼费用和法律援助。
今年4月10日,胡志明与其妻从上午九时到中午十二时在院长办公室哭闹,声称不解决问题就跟住院长,*****劝阻也遭哭骂。中午12时后也要跟上院长吃饭,经**说服后才同意院长下班。从4月10日开始,胡在院长办公室连续吃住120小时以上,4月16日在**与其村长的说服下离院。
4月25日,胡又来医院找不到院长就到医院门诊大厅打起“人民医院还我儿子”的白布横幅,发放题为:“祁县人民医院为什么杀死我的儿子”的材料。**与医院保卫人员多次劝说无效,晚上就睡在院长办公室门外,直到4月26日凌晨2点由医院保卫科科长送其回东炮村。
5月2日,胡志明与其妻又在门诊大厅摆放白布横幅,发放污蔑医院的材料,引起群众围观。医院工作人员一劝阻、干涉便遭哭骂,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从5月2日起,胡志明除5月6日、7日曾离开医院外,一直昼夜守在院长室门口,致使院长无法办公。
胡志明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不经过任何解决医疗纠纷的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医院给他满意数额的钱了事。利用舆论压力迫使医院私了,未达到目的,就采取死缠哭闹的办法,干扰医院正常工作,败坏医院声誉,以达到赖钱的目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医闹行为。闹是手段,赖是本质,钱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