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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份《王永亮、张汝策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4.3宣判,2019.5.30上网公布。从中可了解不少关于祁县东六支村的一些人与事,特转载于此。判决书原文极长,对原文虽我也有全文转载,但为便于阅读,进行了番摘录,整理了人物信息表与时间线。
对于此案,在2019.4.3二审结束后,今日祁县的搜狐号在2019.4.4曾有过简要报道:
祁县东六支一带作案的16人被公开宣判!
今日祁县 2019-04-04 18:57
平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星、王某亮、张某策等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星伙同被告人张某策、王某亮、王某杰、朱某平(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祁县东六支一带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https://www.sohu.com/a/306144069_368032
★祁县东六支村案件人物表
- 朱某1,即祁县东六支村原村长朱海平。
- 朱某2,即东六支原村主任朱海平大哥朱海亮。
- 朱某3,即朱家兄弟之父亲朱江义,绰号黑赖鬼,任2017年东六支村选举委员会主任。
- 王志星,小名星星,1991年4月25日出生。2009年6月24日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8月26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 王永亮,小名亮亮,1991年4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张汝策,大贾村笑笑,1990年7月7日出生。2009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5月因抢劫罪被判三年六个月,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28日因吸食海洛因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王俊杰,小名杰日,1990年9月8日出生。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王峰,小名全虎,王志星的父亲,1962年11月25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赵鑫,小名鑫儿,1990年9月8日出生,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郭连球,小名郭二丑,儿子郭华龙。1956年2月24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裴帅帅,小名帅帅,1991年7月5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杨康,绰号“黑蛋”,1992年4月25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因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平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李东林,小名东林,1980年1月8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郝拽林,小名林儿,1990年8月9日出生。2018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靳明明,小名明明,1985年12月15日出生。2005年5月25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3月14日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程俊强,小名俊强,绰号“老板”1990年5月25日出生。2011年12月13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郭华龙,小名华龙,1976年11月14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魏顺泉,小名宏亮,1973年10月8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段宝玉,小名侯楞,1980年3月6日出生。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3日终审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杨某1,小名三娃
- 安某媳妇朱素萍
- 杨康,小名黑蛋
- 王俊杰,小名杰儿
- 李某2,小名拉芳
- 李东林,小名二赖
- 韩某1,大贾村爱刚
- 王某9,小名黑小
- 张某2,里村三明
★ 祁县东六支村案件时间线
- 2005年12月26日,被告人朱海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2008年8月31日,朱某1(另案处理)驾驶桑塔纳轿车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祁县第六加油站加油后,以加油站所加的汽油质量有问题导致其车辆损坏为由向该加油站索要赔偿,并指使吕某(另案处理)拉电闸、关加油机,指使吕某及被告人王志星、张汝策三人在加油站看守,致使该加油站两个多月未正常营业,2008年11月19日该加油站支付朱某12.8万元。
- 2008年9月8日晚,被告人张汝策与吕某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祁县第六加油站要为被害人韩某1处理加油质量问题一事为由,将被害人韩某1骗至该加油站。被告人张汝策、王志星与吕某及被告人张汝策叫来的其他人持镐把等对被害人韩某1实施殴打,致伤被害人韩某1头部、腰部、腿部等部位。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1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汝策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韩某1的部分经济损失。
- 2008年10月初的一天,在祁县东夏线公路五里坡段,被告人王永亮驾驶摩托车与乔某2驾驶摩托车发生剐蹭,被告人王永亮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被告人王志星,被告人王志星又告知了朱某4(另案处理)。后王志星、王俊杰及朱某4、吕某、段某1(另案处理)等人去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永亮、王志星、朱某4、吕某、段某1、王俊杰等人持镐把、劈斧等对被害人乔某1、王某1实施殴打,致伤被害人王某1头部、腰背部、下肢等部位,致伤被害人乔某1头部、胸背部、手部等部位。
- 2011年2月期间,朱某1因对拆迁补偿金额不满,组织朱某4、吕某、王某8(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志星等人阻拦大西高铁施工进度,聚集进入工地持械逞强示威,造成恶劣影响。
- 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志星与被害人孔某1在祁县西关外环的金三角全汁烤鱼店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志星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被害人孔某1的腹部。
- 2014年1月26日,在王某13经营的祁县百盛KTV内,武某酒后与该店内人员发生争执,损毁店内物品并用匕首捅伤王某13。后王某13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梁某(另案处理),梁某遂同被告人王志星去到祁县三合村武某经营的牛牛麻将馆内,持砍刀、棒球棒等对被害人武某实施殴打,致伤被害人武某四肢、腰部、髓部等部位。
- 2017年12月16日,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2017年12月,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被告人王志星明知其属于晋办发(2017)70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六个不能”人员,不能参选。但为当选成为该村村委主任,多次组织人在其家等地方商讨选举有关事宜,并提供餐饮、香烟,负责加油,研究制定监视、跟踪方案并付诸实施。随后,被告人王志星伙同靳明明、郭华龙、李东林、程俊强、郭连球、王永亮、王俊杰、杨康、裴帅帅、郝拽林、赵鑫等人对朱某1、朱某2、李某1、王某2、段某2、李某2、朱某3、王某6进行跟踪,致使被跟踪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秩序。被告人郭连球还组织车队在东六支村敲锣打鼓,拉标语喊口号,为被告人王志星参选造势。2017年12月16日,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当天,王某5、杨某1、安某在发放选民证过程中,被告人魏顺泉、李东林、杨康、王永亮、王俊杰、裴帅帅、郝拽林、赵鑫等人将部分选民证抢走,致使东六支村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推迟数小时。同日,在选举会场,被告人王峰用言语威胁恐吓东六支村的村民,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
- 2018年6月13日,在祁县城内及东观镇东六支村将被告人王志星、魏顺泉、王峰、郭连球、靳明明、程俊强、郭华龙、李东林、杨康、裴帅帅、王俊杰、王永亮、段宝玉抓获,同年8月17日太原南车站派出所在太原南站西进口将被告人赵鑫抓获。
- 2018年12月27日,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王峰、赵鑫、郭连球、裴帅帅、杨康、李东林、郝拽林、靳明明、程俊强、郭华龙、魏顺泉、段宝玉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 (2018)晋0728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赵鑫、裴帅帅、李东林、郝拽林、魏顺泉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查明: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志星伙同被告人张汝策、王永亮、王俊杰、朱某1(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祁县东六支一带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志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6起,故意伤害一起,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
- 2019年4月3日,本案二审因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赵鑫、裴帅帅、李东林、郝拽林、魏顺泉与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王峰、郭连球、杨康、靳明明、程俊强、郭华龙、段宝玉目无法纪,分别结伙,或对他人采取跟踪、拦截辱骂、抢夺选票等手段,帮助不具有竞选资格的王志星当选,或为达到不法目的,随意拦截殴打他人,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其行为确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志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王志星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记录的2017年东六支村长选举及各人被抓时间线
171212 水泥坝处游泳
临近选举,村里海平与星星两党都在抓紧活动。星星党在村里贴了好多大幅广告布介绍要做的事,相跟的一拨人走访各家,也来了我们家。不过明天早上,父亲发现有的广告布已经被撕掉了。
可能就是星星在搞拉票活动的一辆奔驰面包车,我直行准备左拐进某街,这时正好前面来了辆车,而后面是这奔驰面包,我等这前面的车过了后,我继续等后面的奔驰走到前面,居然这奔驰还等在后面,让我比较纳闷,一向都张狂的豪车居然还会等我的电三轮,于是我就先拐了。不过过后我倒是纠结了会,是否应该先拐。
http://www.xuexx.com/archives/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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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14 入冬初雪
1547 外面敲锣打鼓不知搞什么,后来才知是村中星星党的人马在给星星造势助选。
2219 准备挤奶,正站门前往雪堆上尿尿,看到边道远处来了辆车,判断应该是海平来打奶了,可这泡尿量较大,车都快开过来了,还没尿完,只好暂停了先给去打奶,打完后才继续尿完。
比较奇怪的是我先进南房等海平进来打奶,可一直没人进来,就出去看,海平的车却才从我们街道上开过来,而之后海平的车离开后,却还有辆车跟随,我一直以为可能是保镖,明天才听说,压根不是,而是星星党的人马在明目张胆地跟踪。我分析,估计我尿尿时看到的车根本不是海平儿,只是很巧合地,海平这时也正好从另一侧路上来了。但可能也压根不是巧合,而是专门有人对Sf盯梢。
2307 挤奶34.3斤。挤奶期间,有多辆车经过我家门前,甚至一辆车还停了好会,而本来我们家是很偏僻的村边上,平常没什么车的,这让我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
马上就要选举了,母亲加入了我们村一个四队微信群,这个群是由星星党的人建地,在群里发各种揭发朱江义和朱海平贪污枉法事迹,还公开辱骂朱海平。村里基本所有反对朱家的人都团结起来一致推举星星,让我感觉朱家要下台了,但谁知道呢,据说某年选举时,朱家就是以领先一票胜选。
http://www.xuexx.com/archives/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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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16 入冬最冷天 冻折输奶管
今天是东六支村三年一度的村长选举日。本定为上午八九点就开始,但听说因为是赖鬼监票,星星派的人抗议,最后换成了刘建国,才终于下午三点开始选举,到晚上十点还在选,据说结束已经到了凌晨三点。听说青海还曾打破的洋人的头,被警察带走,但据说与选举无关,只是青海与那人有仇,号称见一次打一次,这不一下就打破了那人的脑袋。
傍晚及晚上,喂牛之前后,我曾两次去现场围观,之前还不曾见过这农村选举壮观场面。
选举地门前,设了多道拱门,是朱家设的支持海平儿当选的,而周围墙上,还张贴着双方的大幅竞选宣言,海平儿的回顾了他三年的成绩又介绍了未来的目标。
选举地周边到处停满了车,几百米外也都是,其中不乏豪车,单我见到就有三四辆奔驰,还有辆陆虎Land Rover Discover 4,奇怪的是,我感觉土豪爱BMW,这怎么却多是Benz。还有不少无牌车,在选举场门前停的星星派的人的车就没挂着牌。
今天是入冬以来最冷的一天,却就赶上这天选。两派大哥小弟们,到了晚上,许多都穿上了军大衣。在选举门旁,点了三四个蜂窝煤堆,许多人在旁取暖。晚上,有人一下拿来三四个看着很高级的户外取暖器,供警察们取暖,还一下搬了十多箱方便面等,供警察且充饥。
为保障选举进行,政府动用了大量警力有民警还有交警,至少七八辆警车,多是桑塔纳轿车,还有三辆高大的福特商务车,就停在选举场地门前作路障维持出入场秩序,商务警车顶有设在高竿上的一圈探照灯,晚上时开启如同白天。桑塔纳警车牌上,写着“通明”两字,还有好多个“五台山”的图与字,网上说山西车牌上有作为山西标志的五台山,但这还是我初次见到。
这次选举,明显星星一派气焰很盛而完全压倒了朱家,星星的人马就围在选举门前,而海平儿的人则在远处。到晚上时,说是很多人没投票,星星派发动人去开车拉人来投票,不时就开来辆车拉来人了,有许多老头老太,甚至有的人还得背着走,反观朱海平一派却几乎没见接来人。
http://www.xuexx.com/archives/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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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17 猫尿到裤子上
传来消息,王志星以1100票当选主任,朱海平才800多票,相差了300多票,另有300多弃权。据说往年成功当选后,新任者会立马放炮庆祝,可这次无论是晚上结果出来,还是今天白天,都没有任何庆祝活动。
https://www.xuexx.com/archives/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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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4 朱海平被抓
“今天传出个大新闻,原村长海平儿被抓了昨晚,村里另一派兴高采烈在村中,就在海平儿家门大放炮竹庆祝。https://www.xuexx.com/archives/9894 ”
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80613 凌晨村里发生了大事,大概两三点到三四点,公安部门大规模出去,大肆抓人,把Ss一派的大概看抓了18人,抓到了平遥,包括Ss父子、TwoUgly父子等等。
https://www.xuexx.com/archives/10080
190714 偶闻案情
本是想在裁判文书网上看有无判决,可并没有,一时兴起,就搜了下我们村的案子,竟还就有,是今年中的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村里各人都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判决书相当地长,但我一直看完看到了三点半。大体上星星一伙的人,被判刑主要因为村委选举时跟踪其他派系的人、抢夺选票、威胁别人投票,有多人因为有案底被加重处罚。比较搞笑的是,判决书上写了星星有案底不符合规定不能参选,但最终却被选上了,镇政府任由他参加选举的事发生,只是事后说不予承认,而这个星星的行为也让人不理解,既然镇政府都说了不行,何不另外找个傀儡当选,那样不是名正言顺吗?种种事实,让人莫名其妙,我想,或许星星认定只要当选就有把握上任,但却被突发的扫黑除恶大运动坏了事。其中有趣的一件事时,海平儿与其兄弟海亮儿晚上驾车,被他人跟踪,就在村里四处开,后来到了墓地附近时,星星开车也来堵路,如此被前后堵住,但最后Sf开车从旁边小道逃跑了。
判决书中写了好多多年前的案子,比如以油中兑水为由勒索村口加油站钱财、比如在五里疙瘩处因摩托追尾引发的打人案、比如报复KTV捅人者、比如找来几十人与高铁施工方对峙。
https://www.xuexx.com/archives/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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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9 拆彩钢瓦/部落冲突遇八本传奇玩家
1913 听说海平儿在2019.12.27灵石审判,被判好像10年或13年。我尝试网上搜索,但一无所获,判决书、审判录像都没,可能还没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 http://wenshu.court.gov.cn/,山西法院庭审直播上没有录像http://sxigy.sifayun.com,中国庭审公开网也没有http://tingshen.court.gov.cn/ 。
顺便捋了下时间线:
2018.6.13 王志星被抓 “凌晨村里发生了大事,大概两三点到三四点,公安部门大规模出去,大肆抓人,把星星一派的大概看抓了18人,抓到了平遥,包括星星父子、郭二丑父子等等。http://www.xuexx.com/archives/10080” 这一条我日记中怎么也找不到,还是谷歌搜索“抓人”才找到,而百度则不行。而在 《王张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却说这些人是2018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时间不一致,百度了下,原来这是很普遍,因为刑事拘留与逮捕不是一回事,法律意义上的逮捕与字面意义上的逮捕不一样,我们平常说的被抓,可能还就只是刑事拘留,邢拘后才由检察院批准逮捕。“超觉之精: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为30天+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被依法逮捕就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了,其实这时已经关在看守所了,因为逮捕前就已经刑事拘留了,执行逮捕就是去送达个文书并继续关着。 ”
2018.5.14 朱海平被抓 “今天传出个大新闻,原村长海平儿被抓了昨晚,村里另一派兴高采烈在村中,就在海平儿家门大放炮竹庆祝。https://www.xuexx.com/archives/9894 ”
http://www.xuexx.com/archives/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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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朱海平二审终审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朱海亮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吕治国 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判决书原文
王永亮、张汝策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0 浏览:623次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493419281e94bc19447aa5b0133a43a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刑终115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 王永亮,小名亮亮,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张汝策,小名笑笑,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09年5月27日曾因犯抢劫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8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09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4月22日又因吸食毒品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7年12月28日还因吸食海洛因被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王俊杰,小名杰日,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赵鑫,小名鑫儿,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 裴帅帅,小名帅帅,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 李东林,小名东林,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郝拽林,小名林儿,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
- 魏顺泉,小名宏亮,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王志星,小名星星,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09年6月24日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8月26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王峰,小名全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郭连球,小名二丑,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杨康,绰号“黑蛋”,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因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平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靳明明,小名明明,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05年5月25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3月14日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程俊强,小名俊强,绰号“老板”,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1年12月13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郭华龙,小名华龙,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 原审被告人段宝玉,小名侯楞,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祁县人,住祁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王峰、赵鑫、郭连球、裴帅帅、杨康、李东林、郝拽林、靳明明、程俊强、郭华龙、魏顺泉、段宝玉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晋0728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赵鑫、裴帅帅、李东林、郝拽林、魏顺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志星伙同被告人张汝策、王永亮、王俊杰、朱某1(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祁县东六支一带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志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6起,故意伤害一起,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
1、2017年12月,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被告人王志星明知其属于晋办发(2017)70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六个不能”人员,不能参选。但为当选成为该村村委主任,多次组织被告人王峰、魏顺泉、靳明明、郭华龙、李东林、程俊强、郭连球、王永亮、王俊杰、裴帅帅、杨康、郝拽林、赵鑫、段宝玉等人在其家等地方商讨选举有关事宜,并提供餐饮、香烟,负责加油,研究制定监视、跟踪方案并付诸实施。随后,被告人王志星伙同被告人靳明明、郭华龙、李东林、程俊强、郭连球、王永亮、王俊杰、杨康、裴帅帅、郝拽林、赵鑫等人对朱某1、朱某2、李某1、王某2、段某2、李某2、朱某3、王某6进行跟踪,致使被跟踪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秩序。被告人郭连球还组织车队在东六支村敲锣打鼓,拉标语喊口号,为被告人王志星参选造势。2017年12月16日,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当天,王某5、杨某1、安某在发放选民证过程中,被告人魏顺泉、李东林、杨康、王永亮、王俊杰、裴帅帅、郝拽林、赵鑫等人将部分选民证抢走,致使东六支村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推迟数小时。同日,在选举会场,被告人王峰用言语威胁恐吓东六支村的村民,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志星的供述,证明:2017年我准备竞选村长,因为实力不如朱某1,我怕选不上而且怕朱某1他们给人们发钱让人们选他,我就和我们这边的人商量安排人跟着他们。看他们是不是花钱买选票。跟踪的主要目的就是让他们知道有人盯着,让他们心里觉得不敢捣鬼。被跟踪的人都是朱某1那一派的一些干部和村民代表。他们从家里出来,我们的人就开车跟上,他们走到哪我们就跟到哪,给他们心里压力,让他们知道有人盯着。这段时间负责跟踪的人在我家里吃饭,家里放的有烟。我选举的时候看到我们村里的微信群里有人发小视频,有人抢选民证,通过视频看到魏顺泉、李东林、杨康抢选民证,其他人不知道。
在选举之前我们商量过跟踪人,具体有我、我爸(王峰)、李东林、王某12、段宝玉、郭华龙、靳明明、李某3、郭连球、魏顺泉、裴帅帅、王永亮、程俊强、赵鑫。我们是在我家商量跟踪的,我组织的在汾河生态园吃的饭。吃饭一般在我家,我还负责加油。
(2)被告人魏顺泉的供述,证明:我们村是2017年12月16日选举投票的,选举委员会主任是朱某3。到了12月15日我们村还有三分之一的选民没有领到选民证,当晚我就和没有领到选民证的村民去了东观镇政府,镇武装部长孔德义和我们去了县政府,见到了我们县的信访局长,最终达成12月16日早上8点以前由县民政局和镇武装部部长孔某2主持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里。到了12月16日早上6点多,我听说有人发选民证了,我就叫上我的几个朋友到街上找发选民证的人,后来发现我们村的楞建林(王某5)、三队的猴儿、胡牛家的妹夫、二队的三娃在大街上发选民证,我们就走过去,我问建林谁让你们发选民证的,把选民证拿出来,我就从他手上把选民证拿走了。我拿到选民证后,选民证上有名字,我就把认识的选民证给发了,我不认识的人就没有发。当时我叫上李东林、亮儿(王永亮)去找发选民证的人。
另外,2017年12月6日5点多,我听说有人发选民证,我便给李东林打电话,相跟上找发选民证的人,刚好碰到王某5发选民证,我就问王某5你有什么权利发选民证,正说着杨康过来,他过来就和王某5要选民证,我还告杨康不要动手。不过最后杨康还是从王某5手里拿了十几张选票。
(3)被告人靳明明的供述,证明:安排跟踪人这个事我知道,但是我没有参与。选举当天我在超市坐着,听说当天有人发选民证,所以有人来抢。
(4)被告人郭华龙的供述,证实:我、魏顺泉、程俊强三人实际上是给王志星拉选票参选的,名义上是我们三人选,实际就是王志星参选。我们有过跟踪竞争对方的村民,我跟踪的是朱某2。大约在选举前5、6天,我开着我的POLO大众车连续两晚上在离他家不远的地方看着,白天不看管。程俊强负责监视段某2;靳明明和王俊杰他俩人满大街跑,反正就是操心监视上届的村委领导王某2、李某1等人。我记不清是谁提出跟踪监视上届村委班子成员的,因为选举前我们经常在王志星家坐坐聊天,谈关于选举的细节,防止对方耍诈。选举当天我们这帮人都在选举会场跟前,有王志星、魏顺泉、程俊强、靳明明、王俊杰、李东林、杨康、王永亮。我听说王峰与朱某1发生了口舌之争,被人拉开后王峰对周围的村民说“你们如果选朱某1真是瞎了眼了、投昏了心了”。选举当天下午,在我村二队永兴街那,王某5、安某身上拿着好多张选民证,被魏顺泉等人发现,因为王某5既不是村委干部也不是工作人员,魏顺泉等人就与他们发生了推搡,并将选民证夺了。当时不知道还有谁,事后知道还有李东林、杨康、郝拽林、王永亮。这件事有人用手机录像了,我看过录像,没有殴打王建英、安某,只是推搡了几下。
提出监视后,大家踊跃参与提出意见,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最后定下监视方案是由王志星决定宣布开始执行。抢夺选民证的录像是我在王志星建的微信群里看见的,群名“东六支一家人”,是李东林录下发的。王永亮、王俊杰与王志星年纪差不多,三人是同学,选举前商讨他俩都在场,当时定下他两人没有固定的监视人,就是活跑的。后来知道王永亮参与了抢夺选民证的事情。
2017年12月10日左右,我、程俊强、魏顺泉、李东林、靳明明、王俊杰、王永亮、杨康等人在王志星家,王志星的父亲王峰说这么多年朱某1竞选村主任贿选了,咱们得看住这些朱某1的人,不要让他们按以前的那样操作了。之后我们就各自负责各队的,我负责我们队的朱旌胜,程俊强负责四队,李东林负责一队,裴帅帅负责二队。我驾驶我的POLO大众车在朱某2家门口盯着。
(5)被告人王俊杰的供述,证明:2017年秋天,王志星有一次吃饭说他要选举村长,选举前一个月我就从唐山回来给王志星开车。主要是魏顺泉、郭连球、王峰、王志星、靳明明、郭华龙、王某12、李东林商量事。我主要是跑腿,买菜,买烟接人。魏顺泉安排我跟我们队的,选举前几天盯住朱某1那边的人,不要让他们买票贿选。让我跟王某4,还跟“肉肉”、“四运则”。我是坐的别人的车,记不得是王永亮还是程俊强的车了。我有过抢选民证的事了,选举那天早上8点多,王永亮开车拉我去他们三队,在路上就跟踪上“侯日”,王永亮说这个人不对,停下车就从“侯日”身上搜出一沓选民证,然后开车去了大队。魏顺泉等人在二队也抢了一个人的选民证。
2017年选举前一个星期左右的一个晚上,朱某1开车在王志星家门口转悠。王永亮开着他的车拉着我跟着他们。在村里绕,走到三队地里,他们在路边站了一会,然后他们就开车走,我们在四队坟地那碰到他们,我们在不远的路上看了一会,就开车走了。好像是郭连球让我们跟朱某1车的。选举当天,人特别多,我记得郭连球喊口号了,具体喊什么不清楚。
(6)被告人裴帅帅的供述,证明:2017年底,在祁县东六支村选举,杨康从王某5手里抢了几十张选民证,我没有抢选民证。选举当天早上,我准备去选举会场,一出门看到巷子里有人,我过去看是杨康、魏顺泉还有王某5,我看见杨康从王某5口袋中强行掏出一沓选民证。
选举的那天早上,我忘了谁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在会场,过了一会赵鑫开车到会场拉上我,在村里转悠,在转到我家时,我看到杨康正在抢王某5的选民证,魏顺泉也在跟前。我们就下车往前走,过去后把王某5的选民证抢到手了。魏顺泉还说,你又不是选委会的人,为什么发选民证,你没有权利,是违规的。
我在车队后面没有看见谁敲鼓、打镲,听声音喊口号像是郭连球在喊。口号内容记不清了。
(7)被告人段宝玉的供述,证明:王志星竞选村主任,郭华龙、李龙年和王某12竞选副主任,我竞选村委委员。针对选举中的问题,在选举前7、8天,就安排人在村里各个路口看着,防止朱某1那帮人捣鬼,还专门安排专人跟着二队的王某2和李某1,三队的朱某2,四队的段复方,可能还有其他人,我不知道是谁。郭连球负责安排人,具体盯谁我不清楚。抢选民证的事,我听说了。
(8)被告人李东林的供述,证明:选举的前一天(2017年12月15日),王志星知道朱某1他们在村大队开会,就安排我和郭连球等他们开完会后跟着王某4,看他干嘛去,如果是去拉选票,看看他们花钱了没有。晚上7、8点左右,我和郭连球开车跟着王某4,王某4从大队出来走到一个巷子不走了,郭连球就上前去问他去哪,王某4说回家了,接着王某4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我们二人就回了王志星家。
选举那天早上,我们都在王志星家,魏顺泉说我们村的王建林拿着50多张选民证给村民发,魏顺泉让我开车拉他过去看看什么情况。我开车拉上魏顺泉、杨康(黑蛋)、德德,另一辆车上有王永亮、裴帅帅,其他人记不清了。过去后看见王某5手里拿着选民证,然后魏顺泉和杨康就上去抢下了王某5的选民证,我们就回了大队,选民证不知道他们怎么处理的,反正没有给村民发。
选举的前两三天,铁二开着农用三轮车在前面,后面有7、8辆小车跟着,三轮车上有喇叭音响,拉着标语,敲锣打鼓在村里游行,我们村的主街都走了一遍。口号是郭连球喊得。
(9)被告人郭连球的供述,证明:在选举前,我和王志星车上还有谁不记得了,开着王志星的奔驰车。当时王志星发现了朱某1的车,说咱们上去看看,朱某1的车走到哪里我们就跟到哪里。朱某1到了坟地停下后,我们也就停下了,等了一会,他们走了,我们也就走了。
一队的铁儿开着安某的三轮车,在三轮车后面还有7、8辆小汽车,就是这样游行的。我在三轮车上说这几年村里腐败成什么了,赶上选举了,选个好领导吧。我们游行的目的就是让人知道朱家父子的腐败。
(10)被告人杨康的供述,证明:我小名叫“黑蛋”。2017年11月份,我们村开始选举干部。我和朋友去靳明明开的饭店吃饭,靳明明说他要参选四队的队长,让我帮忙拉票。2017年12月我听说村里有人在王志星家谈论选举的事,我就去了,我看见靳明明、王永亮、裴帅帅等人都在。离选举还有一周的时间,靳明明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四队的拉芳(小名),东高堡村的赵鑫也受到指示,我坐着赵鑫的白色哈弗越野车看着拉芳,只要她出来我们就跟上去,拉芳主要负责四队的选举,我们几个人倒班跟拉芳48小时。选举那天早上,我跟赵鑫、裴帅帅开着赵鑫的白色哈弗越野车,魏顺泉和二赖(李东林)开着现代越野车,我们找见那个发选民证的人,王永亮也过来了,我们一哄而上,其他人架他的胳膊,我当时是搜身,我问他选民证了,他从兜里掏出来20多张选民证。
我们村有四个队,当时定下每个队都跟踪监视三四个朱某1那方的人,一队是二赖(李东林)负责,三队郭华龙负责,四队总负责是靳明明,我负责跟踪监视拉芳,赵鑫、王永亮跟我轮流值班。
(11)被告人郝拽林的供述,证明:我知道王志星竞选村主任后,出车回来就去他家转转。去过三四次,给他们做过一次饭。选举当天的5、6点,我出车回来,在家躺了一会,就走上去了学校那里。后来李某5开车过来,我坐上李某5的车。好像李某5接了个电话,说是杨康和王某5打起来了。李某5开车去了二队的一个路口,看见杨康和王某5对骂,魏顺泉、裴帅帅也在场。我们三个下车在旁边看了一会,才知道王某5装着一沓选民证。杨康、魏顺泉抢了王某5的选民证。从王某5那离开后,我坐着李某5的车行驶到我家附近时看见裴帅帅、杨康、魏顺泉他们在那里,李某5问裴帅帅干嘛来,裴帅帅说三娃发选民证和钱了,在这里等他。我们就都下车了,等了一会,三娃走到了附近的十字路口,裴帅帅、杨康他们过去拦住三娃,把三娃身上的选票抢了,后来他们就离开了。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选举当天有人当街敲锣打鼓喊口号,当时街上的人特别多,开头的是一辆三轮车,郭连球在哪喊口号了,大概内容是“黑赖鬼是贪污犯、腐败、祸害乡里,大家坚决拥护王志星当村长。”
(1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选举前我们村有过敲锣打鼓喊口号的行为,大概在选举前的三四天时,郭华龙的父亲郭二丑(郭连球)坐着三轮车,敲鼓喊口号“拥护王志星,打倒朱某1”,喊口号用的是小喇叭喊的。
(1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我小名三娃。我曾经向晋中市政法委反映过王志星黑恶团伙称霸一方的材料。我是上届村委选举的村民代表,2017年2月16日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选举当天,我带着未发放的选民证给老百姓发,途中有人把我的选民证抢走了。当时拦住我抢我选民证的有魏顺泉、郝拽林、郭六日家儿子(郭华龙)、王志星的堂哥,还有些人我不认识,总共有十个人左右,抢我大概有100多张选民证。当时他们让我把选民证给他们,我按住口袋不给,郭华龙和王志星的堂哥,还有几名男子过来按住我的手,把选民证抢走了。我发放的是二组的,王某5发放的也是二组的,安某发放的是三组的,他两个人的选民证也被抢走了。选举前的三四天,郭连球坐在三轮车上,敲着大鼓,高喊拥护王志星,推翻朱某1,后面跟着十几辆小车。
(15)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我媳妇朱素萍是祁县东观东六支村的村民代表,本来是我媳妇去发放选民证,那天她腿痛。我媳妇告我还有一户没有发放选民证,人家都80多岁了。我说我去吧。朱某7给了我4、5张选民证。到了这户人家,我敲门没人开。准备去他弟弟家,刚走到门口,有十几个人朝我跑过来,其中我认识的有郭华龙、黑蛋(杨康),黑蛋伸手到我的口袋拿选民证,我说没有,黑蛋没有停手把4、5张选民证拿走了。那群人还说“打断你的腿”。当时推搡我的人很多,我只认识黑蛋(杨康),郭华龙指挥了。
(16)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选举的前几天,东六支村的程俊强和一个叫杰儿(王俊杰)的跟踪我了,我走到那他们跟到哪,我回家他们就在离我家不远的白色车里坐着,就这样持续到选举当天。后来听说代表发的选民证被抢了。还有王峰在选举当天恐吓辱骂村民了。
(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东六支村的副村长。2017年选举的时候一直有人跟踪我,我去村委参加选举会议,从村委出来时,就有停在村委门口的车跟着我,一直跟到我回家,我媳妇关灯睡觉,他们就走了。是王志星的哥哥、郝拽林、郭开林跟踪我。他们跟踪我,我也不理他们,他们也没有和我吵闹,我心里想我都六十多岁的人了,人家打我,我也躲不了,跟踪我们的目的就是吓唬我们这些选举的工作人员。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我小名拉芳,一直担任村计划生育服务员。2017年选举结束后,王志星就不用我了。2017年选举的前几天,一直有人跟踪我。我是近视眼看不清是谁,是一辆白色汽车,到了晚上还跟踪,让我觉得后背发凉。选举的前一二天下午,我在家听见有人敲锣打鼓,趴在窗上看见郭二丑(郭连球)在三轮车上敲锣打鼓喊口号,喊得什么没听清楚。
(1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东六支村村委委员。2017年选举完就没有担任这一职务。2017年12月选举前,作为村委委员,我给村民发放选民证。发放的时候有人跟踪我,晚上的时候我家门口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守着。我们村的形势比较复杂,主要是程俊强、魏顺泉他们两个跟踪我。
(20)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16日朱某3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当天的选票发一下。我才发了四、五家,“二赖”(李东林)开车带着魏顺泉、黑蛋(杨康)及五、六个小伙子按着我把我手中30多张选民证抢走了。然后“二赖”、魏顺泉和我说“让朱某3、朱某1来找我,老子不怕他”。黑蛋还要上来打我,被人拦住了,之后又在我身上摸了半天。当时郭亮的儿子用手机拍摄,发到我们村微信群里了。
2017年12月,东六支选举前,王志星派人跟踪监视我们村民代表杨某1、李某1、朱某2,一直持续到选举结束。2017年12月16日,选举当天上午,王志星的父亲王峰在会场外威胁辱骂村民“谁要是选海平和黑赖鬼(朱某3)谁就透瞎眼了,谁选朱某3父子捅死谁”。
(2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我们东六支村选举时,我是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期间有两件事:郭连球敲锣打鼓在村造势,郭连球坐在三轮车上,后面跟着7、8辆车,让群众选举王志星。第二件事就是选民证被抢了,造成选举推迟。我只是听说选民证被抢,不清楚谁抢的。
(22)证人靳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东六支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原本定的是上午8点选举,结果下午2点才选举,听说是有人把选民证抢了。
(23)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我是上届东六支村的村民代表,2017年我们村选举工作期间,王志星安排车,车上有两个人一直跟踪我,我到哪车到哪,就连我睡觉车也停在我家门口。车型我不知道,也看不清谁跟着我。在选举当天,我听说杨某1、安某被人强行搜身,抢走了选民证。王某5被抢的视频我看了,其中有魏顺泉,这个视频我可以提供。
(2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我参加2017年2月16日的选举了,当时闹起来了,王志星这边的人在场外喊叫,选举还推迟了几个小时,我还听说跟踪人了,抢选民证了。
(25)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东六支选举前,王志星派他二哥跟踪我,到了晚上王志星的二哥开白色越野车停在我家门口。他上下车时,我看见车上放着镐把,就连我去东观买东西,也跟踪我,直到选举结束。2017年12月16日选举那天,王志星的父亲在会场外威胁恐吓村民,王志星的父亲骂“谁要是选海平和黑赖鬼(朱某3)谁就透瞎眼了”,我还听说王志星安排人抢了王某5和杨某1的选民证。
(26)证人孔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祁县东观镇的武装部长,是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的包村干部。2017年12月16日东六支村换届选举,报名提交申请竞选主任的有魏顺泉、程俊强、郭华龙,结果王志星当选了。但王志星是“六不准”人员,有前科,所以镇政府没有任命王志星。后来王志星给我打电话,说村里要选举村民代表、村委副主任、村委委员,我当时没有发表意见,只是说我们镇里不参与也不承认。但是村里的工作总的有人干,所以也没有反对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于选举跟踪的事,我听说了,有人安排跟人了,具体谁跟谁也没有说。当时忙的选举,再加上这事不归我们管,所以我也没有及时发表意见。本来当天选举时早上8点开始的,但是到了下午14点才开始。我当时在会场,听说是因为选民证的发放问题,朱某3不让选,不让选的原因是有人抢选民证了。
(27)证人王峰杰的证言,证明:我是祁县东观镇的人大主席,本来是定下2017年12月16日8时选举开始的,但是到了8时左右,朱某1和我说是有人抢选民证了,不能选,公安方面怎么处理的不清楚。后来我们和镇里、朱某1、朱某3沟通,在会场外补发选民证,我安排的镇工作人员补发选民证,王志星也安排人监督补发选民证。
(28)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我们村选举前,王志星和他下面的人就分开跟着村干部。晚上就开着车停在门口守着,白天人家出来办事,他们就跟着了。选举当天,我一直在选举会场外面招呼人们选举了。后来我在微信群里看到人们发视频了,其中一个视频是王峰在视频里说“谁要选赖鬼(朱某3小名)父子,我就扎死谁”,当时村干部都在场,派出所民警也在场。当天因为部分选票没有发出去,所以村委就派部分村民代表出去发选票,后来村民代表王某5、杨某1回来告诉我“魏顺泉他们十几个人把选票抢走了”。选举前的两三天晚上,我和朱某2开着我的五菱面包车回家,我发现程俊强开着一辆白色本田跟踪我,我不敢回家,就开车绕着走,一直走到四队坟地的时候,从我们对面来了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王志星的车),这两辆车就把我的车前后堵住了,大概两三分钟,我们看到左边有一条小路,就开车从这条小路跑了。黑色奔驰是王志星开的,车上拉着四个人,具体是谁不知道,白色本田是程俊强开的,车上还有四个人,具体是谁也不知道。
(29)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选举的前几天,王志星安排郭华龙跟踪我,我从家里出来,走到哪跟到哪,和我保持50米的距离,我去村委办事,他就在村委门口等的,我回家他开着白色轿车停在我家门口,一呆一晚上,就这样郭华龙一直跟踪我持续到选举完。
2017年12月14日晚,我坐着朱海平的车在村里的村民家拉票出来,发现郭华龙和和程俊强开着白色轿车拉着4、5个人跟踪朱某1。朱某1就开车在村里转悠,要看他们干什么,朱某1开车快到我们村坟地的时候,王志星开着他的奔驰忽然冲出来,前后别住了朱某1的车,朱某1见状从旁边的一条小路离开。他们这些人的行为让我很害怕,白天我们一般都在村大队还不要紧,到了晚上不敢出门,就怕出去挨打。我家人更害怕,到了晚上早早就把门锁了,不敢出门。
(30)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在选举之前的十几天,每天都有人跟踪我,选举那些天,我出去的时候他们就一直跟着我,好像还拿着对讲机,无论我到哪,他们就跟到哪。在我家大门守着的是王志星的大哥,跟我的有2、3个人。选举的时候,我听说有人把票抢了,导致选举推迟了几小时。2017年12月16日上午,王某5、杨某1、安某三人发放选民证,他们告我选民证被抢了。杨某1告我郝拽林和两三个人抢的他,安某告我黑蛋(杨康)、郭华龙几个人抢的他,这样造成了选举推迟了几小时。
(31)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我丈夫是现东六支村副支书。2018年选举期间,王志星一伙人经常开着车在我家门口停着,专门盯我丈夫王某4,我丈夫走到哪他们就去哪里。
(3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16日,原村民代表王某5告诉选举委员会主任朱某3“魏顺泉、李东林带了6、7个人把选民证抢了”,朱某3打电话报警,之后朱某3说今天选举先暂停。王志星父亲听到后就开始闹,并且说“谁选朱某3父子就捅死谁”。从抢选民证的视频上看,有魏顺泉、李东林、杨康抢选民证。
(33)中共东观镇委员会《关于东六支换届选举有关问题说明》、东观镇政府《关于东六支换届选举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证明:12月16日选举当天,朱某3以有人干扰发放选民证为由,要求先处理后选举。东观派出所介入调查,一直到了下午两点左右才开始选举。王志星是东六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属于“六不能、六不易”人员。镇政府多次作王志星工作,要求他不要参选。王志星选票超过参加选举投票选民数半数,根据晋办法(2017)70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我镇不予承认王志星当选村主任一职,未发放当选证。我镇于2018年1月29日组织推选了东六支村民代表,共计35名。2018年2月11日王志星以有利于推动工作为由,推选出了副主任和委员,不符合选举法,我镇不予承认。
(34)祁县东观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2月16日上午,祁县东六支选举我所民警现场维持秩序,现场有人议论选民证被抢走,在选举当日,我所未接到有关报警。
(35)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份、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潞城监狱释放证明、阳泉第一监狱释放证明、祁县看守所释放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与审理查明一致。
(36)祁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明犯罪嫌疑人朱某1、朱某4等人已经另案处理。
(3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6份,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王志星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2、3、4起寻衅滋事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王永亮、王俊杰、裴帅帅在实施第4起寻衅滋事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
(38)晋中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根据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公(刑)指管字(2018)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平遥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志星、张汝策等十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6月13日在祁县城内及东观镇东六支村将被告人王志星、魏顺泉、王峰、郭连球、靳明明、程俊强、郭华龙、李东林、杨康、裴帅帅、王俊杰、王永亮、段宝玉抓获,同年8月17日太原南车站派出所在太原南站西进口将被告人赵鑫抓获。
2、2008年8月31日,朱某1(另案处理)驾驶桑塔纳轿车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祁县第六加油站加油后,以加油站所加的汽油质量有问题导致其车辆损坏为由向该加油站索要赔偿,并指使吕某(另案处理)拉电闸、关加油机,指使吕某及被告人王志星、张汝策三人在加油站看守,致使该加油站两个多月未正常营业,2008年11月19日该加油站支付朱某12.8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志星的供述,证明:在大贾村的村口有一个中国石油,站长叫小田(闫某1),当时朱某1告我说他在加油站加的油里面有水。当时朱某1不知怎么和加油站谈的,反正他的银色桑塔纳轿车在加油站堵着,其他人不能加油,朱某1让我和吕某还有大贾村的笑笑(张汝策)看车看了好几天,反正加油站一直不能加油。后来朱某1解决的,让我们撤了。让我们看车,无形中就是给加油站站长压力,毕竟我们好几个人天天在这里,他们也忌惮我们。另外不知道谁把电闸拉了,加油机不能用了。而且有人过来加油也被吕某和张汝策赶出去了。后来就干脆在加油站拉上绳子,别的车就进不来了。
(2)被告人张汝策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时候,在大贾村的村口有一个中国石油加油站,站长叫小闫(闫某1)。朱某1一天早上开着他的桑塔纳志俊来这个加油站加油,据朱某1说他的车加了这个加油站的油,车就坏了,油里掺了水。然后朱某1就把车停在加油站的加油机旁边。我忘记是当天还是第二天,朱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去后见了朱某1,他让我给他看住车,我不记得吕某是不是在场。后来就是我和吕某、王志星一起给朱某1看车。晚上就吕某住在加油站,过了一个月我和王志星就不去了,只有吕某,后来事情解决了,他也撤了。我们看车的这一段时间,加油站没有营业,可能是朱某1让人把电闸拉了。
(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大贾村的中国石油加油,我忘了加了多少钱的油,估计有200块钱的油,我加完油准备走,但车就打不着火了。当时我就怀疑加的油有问题,因为我的新车开过来还是好好的。通过加油机那个圆的透明东西,看见里面的油颜色不对,我就去找加油站的人理论去了。和加油站的一个男的也没有理论出什么,我就把车停在加油站走了。这个事情一直拖了一个多月,后来协商了好几次,最后确定了赔偿金额,才解决了这个事情。
(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我也不记得我是怎么去了加油站,加油站就在大贾村的村口。我记不清朱某1在不在了,反正朱某1让我照看他的车,他说他的车加了水了,不能走了。我过去看见朱某1的车在加油站的棚棚下停着。白天我在棚棚下坐的,晚上就在职工宿舍睡觉。除了我,还有星星(王志星)、笑笑(张汝策)一起看的车。星星和笑笑只有白天在。后来朱某1每天20块钱给了我钱,算是雇我的,估计也给王志星和张汝策了。
(5)证人闫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的一天,我当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山西销售分公司祁县第六站的站长。这个加油站位于山西省祁县东观镇东高堡108国道路南。当天上午8点,朱某1开着一辆桑塔纳轿车来加油站加油,员工给这个车加了200元的油。朱某1加完油就走,刚走十几米,他的车就停下来,朱某1下车就找我站加油员说车坏了,跟我们的油有关系,还说你们赔钱吧,10万块钱。朱某1也不和我多说什么,就把车扔下走了。他走的时候打了个电话,吕某一会就过来了。吕某在加油站告诉要加油的司机说加油站停业了,还把营业厅里配电室的电闸拉了。然后吕某就拿了个长凳睡在营业厅了。就这样持续了三个月左右,直到我把两万八千元给了朱某1。
(6)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07年2月到2009年12月在中石油祁县第六加油站工作,当时是计量员。2008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准备回办公室做账,这时来了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轿车,是朱某1的。加完油那辆车往前走了几米停下来,朱某1找加油员说我们的油有问题,把他的车闹坏了,然后就去找我们站长闫某1。过了30分钟,朱某1出来步行走了,把车留在了加油站。朱某1派了个人看他的车,还把配电室电闸拉了,而且住在营业厅里,这个人我不认识。
(7)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31日,朱某1在我们加油站加油。车坏了,就把我们加油站堵了,不让加油的车进站加油。当时我已经交接下班了,具体情况不清楚,第二天上班看见有车堵在加油站,还有两个人在加油站门口坐的,把加油机关了,晚上住在我们营业厅。这两个人一个叫吕某,一个叫星星(王志星)。
(8)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明:我的丈夫是吕某。2008年8月底到11月,吕某在108国道大贾村口的加油站住了一段时间,因为朱某1在那个加油站加油了,说是车坏了。朱某1让吕某帮他看住车,一直持续了一个月多。王志星和张汝策也在,朱某1还把人家的电闸拉了,不让营业。
(9)证人原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原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协负责人。大约是2008年9、10月期间,工商局消保股转交我们一个案件,我联系到加油站姓闫的人,还到了加油站现场。我看见加油站被一根绳子拦起来,还有一辆都是灰尘的桑塔纳轿车在加油机旁。后来我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姓朱的对调解意见不同意,我就推荐双方到法院进行司法程序。当时姓朱的说他的车是新车,要价过高,我也觉得不合适。
(10)中石油祁县第六加油站与朱某1达成的协议书,证明:中石油祁县第六加油站赔偿朱某128000元。
(11)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举报材料、情况说明,证明:祁县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已经对朱某1、吕某涉嫌敲诈勒索进行立案调查。
3、2008年9月8日晚,被告人张汝策与吕某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祁县第六加油站要为被害人韩某1处理加油质量问题一事为由,将被害人韩某1骗至该加油站。被告人张汝策、王志星与吕某及被告人张汝策叫来的其他人持镐把等对被害人韩某1实施殴打,致伤被害人韩某1头部、腰部、腿部等部位。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1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汝策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韩某1的部分经济损失。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志星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8日,朱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大贾村加油站加油时,车里让加上水了,让我过去给他招呼一下车。我过去后吕某和张汝策已经在了,后来陆陆续续又来了不少人,就在加油站等着。不知道张汝策和爱刚怎么就打起来了。我只看见张汝策打了,吕某打没打没看见,我记得他们拿的镐把打的。另外,王志星2008年11月15日在祁县东观派出所供述其使用镐把殴打韩某1。
(2)被告人张汝策的供述,证明:我曾经打过韩某1(小名爱刚)。大约十年前的一天晚上,除了我还有王志星、吕某,还有十几个年轻人我都叫不上名字,他们也打韩某1了。打架当天晚上我和吕某、王志星在饭店吃饭,提到大贾村的韩某1。因为我和吕某都与韩某1有矛盾,就想把他叫出来教训一顿。正好朱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在大贾村加油站,让我过去看着。我给祁县王进军打电话,让他安排人,要修理一个人。后来有两三辆车到了加油站和我碰面,当时来的有十几个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就在这里等韩某1,之前吕某给韩某1打过电话,说加油站给赔钱了,让他过来一下。韩某1坐着一辆面包车到了加油站,我、吕某、王志星先动手打韩某1,后叫过来的年轻人也打了。我当时拿的电棍,吕某、王志星也有工具,我不记得是什么了。打完后就坐车走了。
(3)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证明:我的小名叫爱刚。2008年9月份一天晚上,在祁县108国道大贾村村口中国石油加油站,我被人打了。当时有十几个人,我只认识吕某、笑笑(张汝策)和一个叫王志星的,王志星动手没有不清楚。我记得那天天刚黑,我雇佣了马家堡小勇的车准备到我村村口中石油加油站要钱,还相跟的一名男子叫云生,我在面包车中间坐的。刚到加油站站口,看见加油机一旁有7、8个男子站的。车刚停下,我就听见有人说‘就是他’。刚打开车门,就有男子拿镐把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一下就爬到地上,当时额头流血了,我准备起身,不知道谁用工具朝我膝盖打了一下,我扭头看见吕某、笑笑(张汝策)拿着工具,忘了是铁棍还是木棍朝我头上打,还有人用脚踢我。打了一会就走了。当时王志星拿着工具在一旁,他打没打,不清楚。我当时报了警,公安局的法医说过鉴定的事情,我至今也没有达过协议。张汝策的父亲看过我,往医院留过几千块钱。
(4)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我小名小勇。大约十年前,我当时跑出租,韩某1拦住我的车,说要去大贾村加油站有事,当时他相跟一个男的。刚去大贾村加油站,从加油站里跑出十几个年轻人,手里拿的镐把、铁棍,冲过来拉开车往下拽韩某1,把我的车玻璃也砸烂了,之后把他打趴下就离开了。韩某1起来让我拉他去医院,我把他送到了东观医院。在路上他报了警,还通知了他的家人。
(5)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我记得韩某1十年前被人打骨折了,在一个加油站被打伤的。在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给韩某1出过一部分治疗费。
(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十年前的一天,我们村的王志星、大贾村的笑笑(张汝策),还有十几个年轻人我不认识,他们打得韩某1。
(7)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平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平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1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韩某1韩某1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8)活体检验记录复印件,证明:韩某1的具体伤情及受伤情况。
(9)祁县公安局东观派出所行政案件卷宗共计38页,主要内容有:韩某1的报案材料;吕某拿镐把殴打韩某1;王志星拿镐把殴打韩某1;张汝策用砖头殴打韩某1的头部;韩某1领到住院治疗等费用12000元;韩某1撤销案件申请书。
4、2008年10月初的一天,在祁县东夏线公路五里坡段,被告人王永亮驾驶摩托车与乔某2驾驶摩托车发生剐蹭,被告人王永亮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被告人王志星,被告人王志星又告知了朱某4(另案处理)。后王志星、王俊杰及朱某4、吕某、段某1(另案处理)等人去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永亮、王志星、朱某4、吕某、段某1、王俊杰等人持镐把、劈斧等对被害人乔某1、王某1实施殴打,致伤被害人王某1头部、腰背部、下肢等部位,致伤被害人乔某1头部、胸背部、手部等部位。经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乔某1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永亮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乔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1、乔某1对被告人王永亮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志星的供述,证明:王永亮是我同学。大约十来年了,我记得当时我和王俊杰在网吧上网,我给王永亮打电话,他说在五里坡撞了车了,让我和他去医院。我就告诉了朱某4,朱某4开车拉着我、吕某、段某1、王俊杰到了现场,开的是五菱面包车。当时吕某拿着劈斧、朱某4拿的镐把,反正记得他们俩打撞车对方的人了,具体细节不记得了,我没有动手。吕某、朱某4先在五里坡打了一顿,后来又追上打了一顿。吕某、朱某4、段某1、杨某3肯定打了。
(2)被告人王永亮的供述,证明:早7、8年了的一天下午6、7点,在石东线五里坡那里,当时我骑的摩托车带着我老婆,前面有辆摩托车突然停下接电话,我就碰上了人家的摩托车。当时我就和人家骂起来,一会这个人叫了一个男的,好像是他弟弟将我打了。我当时也打了电话,叫平时玩的人,具体给谁打忘了,反正我们村的王志星、朱某4、郭某2、吕某及我们队的杨宝宝都来了。当时我被人家打了,事后我知道我们的人把人家南社的打了。具体有谁打,我不知道。
(3)被告人王俊杰的供述,证明:大约是2008年的事情,记得那年我的腿骨折刚好,还不太得劲儿。我在东六支村网吧里玩电脑,朱某4开的他的面包车拉着吕某、段某1、郭某2及一个吕某的同学,可能是杨宝宝,王志星也去了,但不知道是怎么去的。刚开始也没有闹起来,我和段某1、杨宝宝在现场,大概就是在现场看摩托车了。也不知道是谁和王永亮去医院了。一会来了几个人,可能是与王永亮撞车的另一方的人员,来了发生口角就打了起来,但是也没怎么打。一会朱某4他们回来了,朱某4他们下车就打这几个人。可能是谁告诉朱某4他们打我们了。他们下车时手里拿的工具有镐把,其他工具没有看清,我们来的人基本都打人家了,我当时腿有伤没有动手。吕某拿斧子劈人家,打完了以后就回了东六支了,事后听说人家报警了。
(4)被告人程俊强的供述,证明:我听说朱某4、吕某、王永亮等人在五里坡打了两个人,是因为王永亮的事情,这是听朱某4说的。
(5)证人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早8、9年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还穿拖鞋,我在东六支朱某4的网吧玩了,同时玩的还有王俊杰,其他记不清了。朱某4说王永亮的摩托和另一个摩托撞了,估计是王永亮给朱某4打的电话,然后拉的我、王俊杰、吕某及我们平时叫二哥大名叫杨棒。郭某2先去了五里坡。当时两辆摩托车撞了。两人都受伤了,商议怎么处理,也没有闹架。朱某4先开车把两个人送到医院,现场就留我和杨棒及对方三个人,后又来了两个年轻人,来了就骂杨棒,还蹬了一脚,我就拉开了,现场围观的人很多。一会朱某4回来了,这样就骂起来了,然后和对方打起来了,先在现场打了一顿,后来我们又追了一个人打了。当时我的印象中王志星、裴帅帅也在,他们也追打人家了,我不知道他们怎么来的。我是赤手空拳打的,打了那个最年轻的。吕某持的工具,什么工具记不得了。我们的人拿的有镐把,吕某打的最狠,下手最黑。我还知道派出所去王永亮家调查了,王永亮告我们处理了。另经段某1对公安机关罗列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段某1辨认出10号照片(王永亮)叫其到五里坡打人,10号人员也参与打人了。
(6)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明:早好几年的事情,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记得是王志星、王俊杰叫得我,其他人记不清忘了。当时说王永亮在五里坡不知什么原因和人闹架了,我开着我的五菱面包车拉他们过去。过去看见他们撕拽了。是王永亮打电话叫的王志星,我只记得我就是撕拽他们了,王志星动手打人家了,裴帅帅也在,就是三五分钟的样子,我们就走了。
(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当时大致是因为王永亮在五里坡和一个人发生冲突,刚开始王永亮叫的王志星等人,王永亮可能被打了,王志星去了也惹不起人家。后来记得“音响”还用朱某4的车牌打人家,我记得我站在后面拿斧了,但没有动手,其他人都打人家了。杨棒在现场,是空手。裴帅帅拿的镐把打人家了,记得王永亮去医院看了一下,回来碰上才打的这一架。基本在场的都动手了。
(8)证人乔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一个下午,当时我的二哥乔某2可能是在五里坡碳素厂附近,事后听我二哥说他停下摩托车接电话这样后面的一辆摩托车就追尾了。当时我二哥给我打电话说对方不让了,我一个人去了现场和那个男子商议解决。这个男子是东六支村的,人家就是嘴硬,意思是叫谁来也不行。后来我和我老二陪他去了医院。因为我老二的摩托车还在现场,我二哥就先回现场拿摩托车。但那个男子已经叫了一群人在现场,老二说这些人不让拿车,我就怒了,人检查完没事,怎么还不让拿车。我就返回去了,去了看见这7、8个人已经在打我连襟。我连襟是我电话叫过去的。我上去就拉,他们就打我,其中一个拿斧子的砸到我的额头,当时我打了110,坐上出租车去了城关医院,简单处置了一下转到太谷二院,我连襟打的尿血了,两个人一共花了三万多。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早在7、8年的一天,我连襟乔某1给我打电话,大致意思是我连襟二哥的摩托车在五里坡附近撞了,让我过去照看一下。我和我父亲骑的摩托车去了五里坡。去了见了几个人是围观的,我要拿摩托,人家不让,就推打起来。拿不上摩托车,我就站在路边了,这个时候我父亲走了。一会过来了一辆面包车,估计有7、8个年轻人,手持镐把、劈斧追打我,当时把我打倒在马路边上。事后我知道是东六支的年轻人,他们打得我头缝了7、8针,肾脏破裂。
(10)证人乔某2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反正是7、8年前的样子。我一个人骑摩托车刚从五里坡加油站出来,向东行驶。从后面上来一个摩托差点撞上我,把我逼到路边跌倒了。对方是一男带的一女。下来人家骂我一顿,当时谁也没事,我脾气也不好。记得人家不让我,我就给我弟弟打电话。当时我弟弟、李某6,我二叔路过也在现场,我弟弟就和这个男的撕拽起来,这样人家更不让了。后来我弟弟和我二叔送他去了医院。记得来了两辆车,有一辆面包车,一共下来7、8个男子,当时不知道谁说了句就是他们,我看见来人就跑了,后来才知道把我弟弟和连襟打伤了。
(11)证人乔某3的证言,证明:那是好多年前的事情了,我记得当时拉的工人从祁县城内回南社,路过五里坡就碰见我侄子乔某1和一个人在吵架。两个人碰了摩托车了。因为人多,人家东六支的人就不让我侄子,我还给人家说好话,我还借下钱给人家去城里看病。看完病我也就回了村里了,当时我就不知道五里坡又发生打架了。当晚才知道我侄子乔某1在处理乔某2的事情时被打了,打的住了医院。
(12)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明:我儿子被打是十多年前的事。我儿子王某1的连襟给我儿子打电话,电话中说我儿子连襟的哥哥撞车了,意思是让我儿子过去看看,因为是发生在五里坡的事情,也是我们村附近。当时下午3、4点,我和我儿子王某1到了五里坡,看见路边站着5、6个男子。王某1的连襟可能已经被打了一顿,但已经不打了。我儿子看见他连襟眼睛受伤,就问了句谁了,其中一个就抓住我儿子,我就推了他两下。人家可能就打了个电话,一会来了一辆面包车,下来7、8个男子。手中有劈斧、钢管、镐把。然后在现场的那些人,指着我儿子说就是他,这7、8个人就打我儿子,我保护我儿子,第一次没有打我,打了十几分钟,才让我儿子跑了。我也跟着跑了。他们也把我儿子的连襟打了。当时我儿子的连襟头上起了那么大的血泡。这些人后来在水泥厂前面追住我儿子,又是6、7个人乱踢、乱打。我保护我儿子时还将我的腿打出了血。我劝说人都打成这样子了,行了吧,他们才停下。我们先去了城关医院,看了看头部,我儿子后来尿血就转到了晋中二院。诊断为肾脏破裂,住了半个月医院,浑身血肿,直到现在我儿子还有腰痛的毛病。
(1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王永亮的妻子。7、8年前,我和王永亮相跟的骑摩托车在东夏线五里坡那里,不知道什么原因和一辆摩托车碰了。碰了以后就和对方骂起来。反正我丈夫受伤了,事后人家派人把我丈夫带到祁县人民医院看病,东六支的人和人家打闹,不清楚,后来派出所还调查了,以后就没事了。
(14)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份、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证明:王某1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乔某1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15)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段某1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夏线公路南面,宝儿钣金烤漆前。
(16)被告人王永亮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受害人乔某1、王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二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乔某1及王某1已经得到赔偿,对被告人王永亮的行为表示谅解。
(17)被告人裴帅帅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闫锦秀证明两份,证实:裴帅帅案发时在闫锦秀的面包店打工,没有参与打架。
5、2011年2月期间,朱某1因对拆迁补偿金额不满,组织朱某4、吕某、王某8(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志星等人阻拦大西高铁施工进度,聚集进入工地持械逞强示威,造成恶劣影响。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志星的供述,证明:当时朱某1叫了三四十人,都是二三十岁,城里的混混。这个事情就是王某8被打的那天上午,大致是大西高铁工程队要进场地施工,涉及拆迁朱某1洗铁粉的那个场,朱某1嫌钱少,不让拆,害怕高铁上的人强拆,组织人准备和高铁上的人打架。不过高铁上的人都没敢出来,我去了一下就回去了。吕某、朱某1、贵彪、三明都持有工具。
(2)被告人魏顺泉的供述,证明:朱某1和王某8控制的大西高铁的一些工程业务了,我当时在太谷打工。朱某1、王某8叫我回来帮助招呼场地,当时招呼场地的有吕某、马青海。有一次朱某1叫外面的三四十人去工地示威了,还请这些人在明明饭店吃饭。拦的人家一个多月不能施工。
(3)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21日,时间太长了,很多细节记不清了。我记得那时修建大西高铁。我是东六支村的副支书,东六支村的村长朱某1告我,不要让修大西高铁的工程队的大车到村里。我开的我借来的普桑拦在村里的路上。我看见一群民工都是带的黄色安全帽拿着螺纹钢站在昌源河桥上,就开车过去看看怎么回事,我一过去,他们就砸我的车,我赶紧跑到春林院子里,陶巧军领的民工就来打我,把我打晕了,我醒来已经在医院里。我回来报了警,还做了伤情鉴定,我的伤构不成轻伤,在东观派出所作了调解。朱某1带我去的。陶巧军赔了我8万,大西高铁的人给了我10万,其中2万给了朱某1。
2011年过了年,陶巧军来我们村准备打桩施工,具体项目部和陶巧军及朱某1有什么纠纷说不清,反正朱某1安排我看住路,不要让大车走。曾经有很多辆陶巧军的工程车,拉的都是打桩的工具要进了,我就拦住,告诉他们找朱某1。有十多天的时间,民工进不了场地。就是打我那天,朱某1知道民工要强行进场地,就从祁县叫了十多名男子,开的不少车,这些人来可能就是帮助朱某1,害怕朱某1挨打。但是上午民工没来,中午在明明饭店,安排的吃饭,就让这些人撤了。没有发生打斗,也没有人受伤。这些人我不认识,都是二三十岁。我看见有朱某1、朱某4、吕某、王志星、李某4在现场。
(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朱某1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些人,让我过去招呼一下。意思是招呼的去饭店吃饭,我去了以后那些人都不认识,记得是王志星给朱某1找的人。
(5)证人闫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是6、7年前,我还跟的三明混了,我和黑小处的好,黑小大名叫王某9是祁城村人。记得当时三明给我打电话说东六支有个事情,过去帮忙。大致我也意识到是打架。当时我就去了现场,**说是朱某1和大西高铁的打架。当时现场有十几辆车,车上放的砍刀镐把。我待了一会就走了,其他人待得时间长,具体事后打没打,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是朱某1组织的。
(6)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里村三明(张某2)给我打电话,大致意思是东六支有个事,估计也是别人叫他。听说是一个叫贵彪的叫他了。当时去了东六支见了晨晨、光光、贵彪、三明,好像还有好几帮人,但我不认识,有二十辆车,四五十人,车都在东六支饭店停的。当时我也没有多问,一直在车里坐着,后来人家叫吃饭,朱某1进饭店打了个招呼。当时大西高铁正在建设。事后贵彪给了我三千元。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我知道东六支村的村长朱某1和大西高铁项目部有纠纷,可能是朱某1召集人准备和大西高铁打架了。反正大约有二三十人,我当时也是让叫去帮忙的,具体谁叫的我也忘了。当时一个叫贵彪的在了,去了也没发生什么,反正吃完饭就散了。
(8)证人李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6、7年前,我在东六支昌源河那里帮助朱某1助威,因为大西高铁的事情。早6、7年前一天上午,祁城村的卫某给我打电话说,回一下东六支村。当时卫某又叫了7、8个人。我们一起去了东六支村,当时还看见其他地方来的人,估计有二十多人,朱某1也在了。早上8、9点到了,11点吃的饭,吃完就散了,给朱某1记得账。当时去现场就知道是朱某1和大西高铁的闹架了。另经李某4辨认公安机关罗列的十二张照片,李某4指认9号照片男子(郭卫某)是带领其去东六支村的人。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东六支的朱某1我认识,我小时候经常在马家堡玩,离东六支近,但他不一定认识我。朱某1和大西高铁工程队闹架的事我知道,当天我和光光、侯某在一起,也不知道谁接了贵彪的电话,说是东六支闹架了,去看一下,到了昌源河,我们直接到了饭店,我直接要了一碗面,当时饭店人很多,都是为这个事来的。后来光光说接对象去了,我们就走了。当时朱某4、吕某在场,其他人想不起来了。另经高某辨认公安机关罗列的十二张照片,高某指认6号照片男子(郭某3)是带领其去东六支村的人。
(10)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祁县公安局对朱某1、王某8、吕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立案,并对相关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12)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祁县东六支村,东夏线公路附近。
(13)王志峰报案材料、祁县公安局接警处登记表、和解协议,证明:王某8被大西高铁施工人员打伤后,向祁县公安局报警,东观派出所对王某8的被打进行了调解处理。
6、2014年1月26日,在王某13经营的祁县百盛KTV内,武某酒后与该店内人员发生争执,损毁店内物品并用匕首捅伤王某13。后王某13将此事电话告知了梁某(另案处理),梁某遂同被告人王志星去到祁县三合村武某经营的牛牛麻将馆内,持砍刀、棒球棒等对被害人武某实施殴打,致伤被害人武某四肢、腰部、髓部等部位。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13赔偿了被害人武某经济损失20万元,被害人武某对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志星的供述,证明:2014年,我记得那天我和飞飞(梁某)在一起吃饭,后来飞飞接了个电话,说他舅舅让人捅了,他要过去看看,然后飞飞开着他的汉兰达轿车拉上我去了百盛KTV。飞飞的舅舅告诉我们是“牛儿”捅了他,我们就开着车直接去了三合村的一个麻将馆,飞飞一个人进了里面,我在外面,大概二、三分钟某出来了,我们就走了。我不知道“牛儿”的大名,只知道他是三合村人。
(2)证人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小名牛牛。2013年农历腊月26日晚上,我带着二陈、勇儿等十几个朋友在祁县百盛KTV唱歌,后我拿着剩下的啤酒结账,吧台服务员告我帐已经结了。我说把剩下的酒退了,服务员不给退,我们就争吵起来。我把人家吧台的摆件摔坏了,KTV的人就把我拖到后院打了一顿,我拿出匕首把一个人胳膊划伤了。二标和我坐上出租车回到了三合村牛牛麻将馆。回到麻将馆,我就睡觉了。我睡得迷迷糊糊感觉痛,才知道有人打我,之后就不省人事。事后醒来我在山西大医院。二栋告我说飞飞(梁某)找人打我。具体几个人打我我不清楚,用的是砍刀和棒球棍。事后一个月,城关派出所给我们调解,栋生给了我20万。另经武某辨认公安机关罗列的十二张照片,武某指认6号照片男子(王志星)持械殴打其的人。
(3)证人王某10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年初,我和武某等人在百盛KTV唱歌,武某嫌贵就和服务员发生了争吵,武某把吧台上的电脑、摆件等物品推到地上,KTV老板和武某打了起来,武某用匕首把老板的胳膊划伤了,KTV的员工把武某打了一顿。后来我把武某送到他的棋牌馆,没一会祁县东六支的王志星等人到了牛牛棋牌馆,王志星手里拿着大刀,还有人拿着棒球棍,他们朝着武某腿上和身上一顿乱打。我和老刀送牛牛去了晋中二院,二院不收去了山西大医院。另经王某10辨认公安机关罗列的十二张照片,王某10指认3号照片男子(王志星)持械殴打武某的人。
(4)山西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武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5)祁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卷宗31页,主要内容有:范秋芬材料,2014年1月26日武某在百盛KTV与服务员发生打斗后,武某回到牛牛棋牌馆。大概23时左右,麻将馆门口停了两辆车,下来六七个人。其中一个人拿棒球棍和一个人拿砍刀将武某打伤。武某与王某1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武某出具了谅解书。
(6)被告人王志星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受害人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谅解书,证实:受害人武某对于被告人王志星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志星与被害人孔某1在祁县西关外环的金三角全汁烤鱼店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志星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被害人孔某1的腹部。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1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孔某1对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志星的供述,证明:2011年10月17日,我记得当时有人过生日,我和孔某1在一个桌子上坐的吃饭,当时喝多了,我和孔某1因为抬杠吵起来了,孔某1用一个啤酒瓶子砸到我身上,然后要过来打我,当时我身上带着一把匕首,就掏出了吓唬他,周围的人当时拉我们了,我不小心用匕首把他划伤了。后来我就走了,其他人把他送到了医院。后来我通过其他人花了6万和孔某1把这个事调解了。
(2)证人孔某1的证言,证明:几年前的一天,我记不得是中午还是晚上,当时不知道谁给我打电话说是去祁县西外环的饭店吃饭,饭店的名字我记不得了,当时去了之后王志星也在,还有谁在不记得了。在吃饭中我和王志星争吵起来,接着我俩就推搡起来,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倒在地上,我一摸腹部有血,再后来的事情我只记得我到了太谷医院。我记得有人打了120,我没有报警,我父亲报警没有不清楚。另外,对于王志星的附带民事诉讼我不再提起,我对他的行为谅解了,如果需要出具谅解书我可以出具。
(3)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王志星和孔某1打架的事我不在场,我知道这件事,我和飞飞、王志星、孔某1都是普通朋友,我是听朋友说的,具体是谁时间长了不记得了。
(4)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当时梁某过生日,开了两桌。饭店叫什么烤鱼店,当时孔某1和王志星在一个桌。吃饭的时候,听见啪的一声,什么东西摔了。我过去看见孔某1用手捂着肚子,肚子上流血。王志星在一边站着。周围的很多人把他们拉开。
(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大约是在2014年夏天,在祁县西外环的一家饭店,具体打架经过我不清楚,只是当时孔某1被打住在祁县人民医院的时候,我和十几个朋友去医院看过他,我听他说是被王志星打的,双方都喝酒了,当时有人问孔某1有没有报案,他说他父亲报案了。
(6)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孔某1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7)祁县公安局王玉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10月26日,祁县公安局干警曾经前往医院观察孔某1伤情,并对祁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副所长程照强说如果需要鉴定,提交呈请鉴定报告书及病理。过后办案人员未提供。所以也就没有作出鉴定结论。
(8)祁县公安局民警程照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三合村村民孔庆寿找我说,他儿子和别人喝酒相互闹架受伤了,想让我看看受伤严不严重,我就联系了法医王玉龙到晋中二院看了看,伤的不太严重。孔庆寿的儿子说不报案,我们就走了。以后,我再也没有过问。
(9)活体检验记录,证实:伤者孔某1意识清晰,其腹部有切口伤。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志星、张汝策、王永亮、王俊杰、裴帅帅、王峰、魏顺泉、靳明明、郭华龙、李东林、程俊强、郭连球、杨康、郝拽林、赵鑫、段宝玉等十六人,目无法纪,通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手段,插手村委选举,破坏了当地的选举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的心理恐慌,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志星单独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志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志星、靳明明、程俊强具有前科,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星、王永亮、王俊杰、王峰、郭连球、裴帅帅、李东林、杨康、郝拽林、赵鑫在2017年12月的寻衅滋事案件中,纠集、授意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魏顺泉、靳明明、郭华龙、程俊强、段宝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星、张汝策、王永亮、王俊杰、裴帅帅、魏顺泉、靳明明、郭华龙、李东林、程俊强、郭连球、杨康、郝拽林、段宝玉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认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星能够取得被害人孔某1、武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汝策赔偿被害人韩某1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亮主动赔偿被害人乔某1、王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星在实施第2,3,4起寻衅滋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原审被告人王永亮、王俊杰在实施第4起寻衅滋事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志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王永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张汝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四、被告人王俊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王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六、被告人赵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七、被告人郭连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八、被告人裴帅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九、被告人杨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被告人李东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一、被告人郝拽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二、被告人靳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三、被告人程俊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四、被告人郭华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五、被告人魏顺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六、被告人段宝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亮不服,上诉认为:其在祁县东六支选举一起中,受王志星授意下参与,应当认定为从犯。另外,在殴打王某1、乔某1一起中,王志星等人滋事殴打他人也并非其授意,一审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认为,在王永亮参与的两起衅滋事犯罪中,应认定王永亮为从犯。另外王永亮已当庭认罪并已赔偿乔某1等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特别在王某1、乔某1一起中还属于未成年人,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汝策不服,上诉认为:在韩某1一起中,其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杰不服,上诉认为:其不属于恶势力成员,在选举一起中,主观上是为避免不公平竞选,虽然实施跟踪、抢选票等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乔某1一起中,其属于未成年人,未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一审量刑过重,请求认定其为从犯。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王俊杰上诉意见基本一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鑫不服,上诉认为:其在寻衅滋事罪中,只是刚给其他被告人提供便利条件和车辆,应认定为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帅帅不服,上诉认为:其主观上是为监督选举,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林不服,上诉认为:该等行为动机纯正,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是否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认为:李东林在选举中跟踪他人,抢走选票是为保证公平竞选,不应构成犯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拽林不服,上诉认为:该只是出于和王志星同学关系,才帮他拉了些选票,未实施过抢选票等行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顺泉不服,上诉认为:该等出于公平竞选的目的才抢走选票,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杰、裴帅帅、李东林、魏顺泉及王俊杰的辩护人所提该等实施跟踪他人,抢选票是为保证公正选举,情节轻微,不应构成犯罪等意见,本院认为,村委换届选举,本意就是要发扬民主。而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王志星本身不符合竞选条件,却纠集原审被告人王永亮等人密谋竞选,原审被告人王俊杰、裴帅帅、李东林、魏顺泉等人积极参与,即通过制定监视、跟踪方案,对有选举权的人员进行跟踪、恐吓,又实施宣传造势及抢夺选票等行为,该等严重破坏民意,属于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给当地村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慌,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不属情节轻微,故对原审被告人王俊杰、裴帅帅、李东林、魏顺泉及王俊杰的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汝策所提其在对韩某1一起寻衅滋事中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平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该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已载明本起犯罪是侦查人员于2018年5月10日在工作中发现,后侦查人员于2018年7月3日将原审被告人张汝策从山西省未成年强制戒毒所押解归案。因此,虽然原审被告人张汝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但其不属于主动归案,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原审被告人张汝策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亮、王俊杰、赵鑫及其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原审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杨某1、王某4、王某11等证人证言,在王志星竞选村长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王永亮、王俊杰、赵鑫积极参加了密谋竞选,积极实施了监视跟踪他人及抢夺选票等多种行为,三被告人在本起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不符合我国从犯的有关规定。另外,在对乔某1等人寻衅滋事一起犯罪中,王永亮是王志星等人犯罪的纠集者,王俊杰也积极参与了本起犯罪,二被告人也不应认定为从犯。综上,对原审被告人王永亮、王俊杰、赵鑫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赵鑫、裴帅帅、李东林、郝拽林、魏顺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已依法认定了主、从犯,并在量刑时考虑了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已赔偿谅解并能够当庭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所作量刑在法律规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原审被告人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赵鑫、裴帅帅、李东林、郝拽林、魏顺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亮、张汝策、王俊杰、赵鑫、裴帅帅、李东林、郝拽林、魏顺泉与原审被告人王志星、王峰、郭连球、杨康、靳明明、程俊强、郭华龙、段宝玉目无法纪,分别结伙,或对他人采取跟踪、拦截辱骂、抢夺选票等手段,帮助不具有竞选资格的王志星当选,或为达到不法目的,随意拦截殴打他人,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其行为确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志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王志星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皇甫权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郑晓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皝
★ 朱海平2020年二审判刑获刑10年
朱海平、朱海亮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1 浏览:216次
朱海平,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2005年12月26日,被告人朱海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朱海平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吕治国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朱海亮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段某甲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王某甲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二十四日
追缴被告人朱海平的违法所得516175.7元,返还祁县民委员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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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东六支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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