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杀人之1997年民警张金柱醉驾死刑冤案

媒体杀人之1997年民警张金柱醉驾死刑冤案

★ 张金柱案基本情况

张金柱,1947.6.26-1998.2.26,生于河南荥阳,大专。1963年参军,1975年转业分配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曾在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当局长,1995年4月初调到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当政委,几个月后1995年8.4 因为阻挠记者采访事件,局长于平均政委张金柱等4人被免职,尽管张金柱当时并不在场,据信,这一事件中张金柱是受冤枉的,且由此得罪了央视。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郑州市50岁民警张金柱,于酒店参加宴会后,酒后驾驶白色丰田佳美,关着窗开着音响空调,在郑州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于金水路北侧由西向东逆行。从焦点访谈画面、从现在地图看,这里当时是无红绿灯的丁字路口,经一路在北,金水路两侧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有栏杆分隔但在路口处两侧都有豁口,不过如今路中间有封闭栏杆禁止横穿。苏东海父子由南向北横过金水路,在奶奶家饭后回经一路的住处(也有说法称苏东海是与导致他不久前离婚的第三者夏某去约会,苏骑车带着夏),他们应该是沿金水路向东到达丁字路口后左转弯,苏东海右前、苏磊左后两车前后轮相挨,父子过了中线苏东海车快到慢行道时,光看了右边,未留意左边,被张金柱逆行车撞到。张金柱将横穿马路骑自行车的11岁苏磊撞飞肝脏破裂(8.25上午不治身亡),苏磊身体撞击汽车前挡风玻璃,头部将玻璃上端铁框撞弯,玻璃被撞凹陷,未发现车轮碾轧伤;孩子的父亲中州宾馆厨师苏东海和两人骑的自行车,被卷在车下左侧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截停,被截停者打了一耳光骂他是畜牲,张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被告知车底有人后张让赶快救人。
肇事者参加战友聚会喝酒,下楼都需要搀扶但驾车前却无人劝阻,案发后无人作证。苏东海左耳外轮脱落,双脚肌腱断裂,左锁骨折断,左边的肋骨断了6根,恢复之后的左手也无法继续掂勺。还在金水路上的中州宾馆上班,但不再掌勺做饭,而是看自行车。苏东海重伤九级非严重残疾。

1997年8月25日,事发第二天,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1997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事件最早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配发评论《愤怒之余的欣慰》。
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 《千夫怒指肇事者 此人身份待核实——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一》:“开车人的身份已通过有关渠道获悉,但有待负责部门的进一步核实”。
1997年8月26日23时50分左右,张金柱在医院被郑州市公安局派出的警察带走并刑拘。
1997年8月27日,大河报《肇事者身份和案情已经查清 张金桂昨晚被依法刑事拘留——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二》,配发评论《再呼公安万岁》
1997年8月28日,大河报《张金柱被依法逮捕——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三》
1997年10月13日,《焦点访谈》播出《逃不掉的罪责》(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v4y1G7cb),把案件推向全国性舆论关注

1997年11月11日,郑州警方又组织由省、市两级公、检、法10位法医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对苏磊进行尸体法医学检验,最终认定“交通事故工具撞击左前侧致人体坠落于地面引起肝脏破裂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而否定了原交警部门认定的“颅脑损伤死亡”结论。
1997年12月3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还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大河报》派了6个记者,去现场录音,大概用了五六个版面,未加删减报道了审判过程。《万众瞩目 法庭内外人山人海 唇枪舌剑 控辩双方辩论激烈》

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判决书:张金柱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998年1月13日,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以他和江华的个人名义,给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乃至省里的各级发1.12下午写的内参,对死刑判决提出质疑,认为这个判决证据不足,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对。
张金柱的两位辩护律师发表公开信《张金柱罪不当诛—关于张金柱案件的紧急报告》: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成了人们对政法干警发泄不满的对象。张金柱案件,不能因为张金柱是民警就放纵他,更不能因为他是民警就加重处罚。张金柱案件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纯属客观归罪。
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个内参《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对死刑判决提出了疑问。当地最大的报社和新华社都对这个死刑提出疑义,这使张金柱的死刑推迟了些。

1998年1月17日,首都法学、刑法界专家、学者十数人对张金柱一案进行了论证《关于张金柱一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考虑到被告人在被截住后,当被告知车下有人时,立即呼喊“赶快救人”的举动,再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不明知车下有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充分的,判处死刑亦显过重。按照新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只有在“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才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酌定刑罚。对照本案,就手段而言,如果确能证明被告人明知车下有人仍继续逃逸,当然可以说是“特别残忍”,但问题是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这一点。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本案就后果而言,虽然致被害人苏东海重伤,但还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因为从鉴定结论看,被害人苏东海的伤残等级为9级,排在由重至轻的10级伤残等级中的倒数第二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伤残等级分为10级,级数越小,伤残程度越重),故最多也只能算一般伤残。一些参加过刑法修改的专家就此指出:从立法原意来讲,新刑法之所以要对故意伤害罪量刑的法定情节作如此严格的限制,主要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该罪的死刑。不同时具备“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三个条件的,决不能判处死刑;即使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也不是非判处死刑不可,而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选择适用。
专家们注意到判决书中使用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字样,指出:本案的民愤固然很大,但对民愤,司法机关也应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能因为民愤大就超越法律的规定来判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6 级 刑法 234 条所称严重残疾;7-10 不属于严重残疾,不能适用十年以上加重条款】

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我是被媒体整死的。但到底张金柱死前说的什么,甚至有没说过类似的话,都无从考证。

1998年《三联生活周刊》第4期,高昱《谁能审判张金柱?——张金柱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重要文章,但至今需付费阅读,没法看到】

2001年第3期《时代文学》沉钟(邢军纪)《问“法”中原——张金柱案件启示录》:张金柱案存在明显量刑过重、司法受到舆论和权力干扰、故意伤害罪认定存在疑问等问题。http://t.cn/AXlLRGUT
2002年作家邢军纪/沉钟出版了《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张金柱的死刑在法律上存在严重问题,新闻舆论和政治权力共同改变了案件的司法走向。 https://s.bailushuyuan.org/novel/traditional/chapters/145114。
邢军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的一个作家,他到解放军艺术学院以前是河南炮校(现在叫防空兵学院)的一个人,张金柱的女婿、儿子都在炮院,跟邢军纪以前都是很好的朋友

★ 张金柱死刑案是冤案吗?

张金柱案死刑判决是确凿无疑大大的冤案。判决故意伤害罪本就不对,而按故意伤害罪判处级别最高的死刑同样不对。

张金柱案最大争议,就是张金柱到底是不是明知车底有人?检方觉得它不可能完全不知道车底有人、认为它明知车底有人,所以认定它明知车底有人,所以为故意伤害,按故意伤害罪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这其中只有推理没有直接证据,更谈不上证据确实与充分。按检察官说法,“开过车的人都知道,车底盘即便挂个铁丝,也都应该觉得不对,不要说是两辆自行车和一个活人。”,总之就是我觉得你应当明知,所以你就明知。有一些案例中,当事人身上扎有缝衣针,几十年都没有发现,最后做影像检查才发现,那能不能说,人身上随便有点东西就应该觉得不对,不要说是体内有根针了,一定是他们都明知有针,在故意骗人说不知道。

认为张金柱明知车底有人的证据,撞人后继续驾车、转弯并经过桥梁和路口还能在拦截下停车,路上群众呼喊并伸手示意停车,车底苏东海拍打车门,张金柱有三十多年开车经历驾驶经验丰富、在部队当汽车修理工对机械性能超出一般人的了解。但所有这一切,都无法排除张金柱醉酒后神志不清叠加汽车关窗开着音响空调,就是不知车底有人的可能性。基于刑事犯罪疑罪从无原则,只能认为张金柱不知车底有人。 张金柱不知车底有人的证据:张被拦截下车后,被告知车底有人后,立即呼喊赶快救人。

退一步讲,即便张金柱应当明知车底有人所以明知车底有人,认定张金柱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充分的,判处死刑也是不当的。刑法第234条规定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的对象苏东海虽受重伤但最终并不属于严重残疾,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只能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苏东海的伤残等级为9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6 级为刑法234 条所称严重残疾,7-10 不属于严重残疾。

张金柱为什么被判死刑?媒体报道引起广大民愤,领导批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此其一。90年代中期,全国民警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当时中央正在全国整顿警风警纪,而张金柱案恰恰出现在这个节骨眼上,撞到枪口上被抓了典型,甚至引起最高领导层的重视,此其二。所以,张案的判决逻辑:记者煽动-引发众怒-领导指示-权力介入-影响法官-判处死刑。公安厅厅长告诉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 ,在法院判决以前已经有四个中央领导作出批示了,这四个领导里面最大的一个批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其他两个批示的是“同意”,第四个人是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任建新的批示马云龙看了原文,十个字:“同意。只此一案,下不为例”。也就是说,单从法律角度,以事实出发,张金柱是不该判死刑的,但媒体影响、权力介入、政治考虑,导致了死刑。

张金柱啊张金柱,为人比较惨,一生两受冤。1995年被冤枉丢掉了工作,1997年遭冤案直接丢掉了命。

★ 央视焦点访谈在张案中的恶劣表现及影响

可以说,在张金柱冤案中,焦点访谈有极恶劣的影响。

1997年10月13日,《焦点访谈》播出《逃不掉的罪责》(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v4y1G7cb)。在开头,主持人方宏说:“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张金柱愤愤不平地说,我15岁当兵工作了30多年, 现在为了这么点小事,你们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那么在张金柱嘴里的小事到底是什么事情呢?”出镜记者再军:“今年8.24晚上9点钟左右,这一对父子,沿着郑州市金水路,由西向东骑行,到达经一路向左转弯的时候。”
《再军:我跟警察打交道 2004年07月06日 15:00 https://discovery.cctv.com/news/special/C12572/20040706/101659.shtml》: 作为这期节目的采编者,在片中,我采访了大量的目击者以及幸存的被害人苏东海,当然还有张金柱本人。……从张金柱的履历表中我们看到,他曾在部队里当过修理汽车的技工,这不仅能够证明他有很好的驾驶技术,而且,对机械性能也有超出一般人的了解。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撞了人。……我那期节目的搭档是一位资深记者,叫杨明泽。……经过争取,我们在郑州看守所见到了他。见面之后,张金柱装聋作哑一言不发,借故自己身体不好,怀里抱着氧气袋,鼻子里插着氧气管,一副可怜兮兮的样子。……张金柱却一直摇头,没有说话。等我们收拾好采访设备,即将无功而返时,他嘴里嘟囔了几句话,他说,这点小事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我当了这么多年的警察,应该给我一机会。这番话后来被《焦点访谈》主持人方宏进用在《逃不掉的罪责》这期节目的结尾,引起全国人民更大的愤怒。……如果媒体干预司法首先是法制的不完备,其责任不在媒体本身。媒体的职责是披露真相,换句话说,媒体只对真相负责。

焦点访谈对张金柱的第一个重大指控,就是节目一开头主持人就以口播形式说,“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张金柱愤愤不平地说,我15岁当兵工作了30多年, 现在为了这么点小事,你们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 节目的采编者再军近7年后声称,“等我们收拾好采访设备,即将无功而返时,他嘴里嘟囔了几句话,他说,这点小事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我当了这么多年的警察,应该给我一机会。这番话后来被《焦点访谈》主持人方宏进用在《逃不掉的罪责》这期节目的结尾,引起全国人民更大的愤怒。”。但是,邢军纪《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书中说,律师向张金柱求证,张金柱回答:“我没有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说过这句话!”,张金柱身边的军医也证明,在采访过程中,张金柱自始至终插着氧气管,没有说一句话。《焦点访谈》作为一档知名视频节目,“这么点小事”,这种对受访人极端不利、会造成全民公愤、导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话语,居然只有主播自己口述,毫无当事人任何音视频为证,就堂而皇之地敢播出来,真是胆大包天,这不是瑕疵,简直是犯罪,致人死地的故意杀人,毫无职业道德和新闻伦理的无耻行径!谁知道你们是不是胡编乱造谣抹黑?毕竟空口白话你的节目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甚至于,焦点访谈节目中,压根没有它们自己实拍的张金柱任何画面,只有8.26张刚被捕时穿着短袖时没说任何一句话的10秒视频,而焦点访谈采访时已经天气转凉。据说张金柱在记者采访期间,全程只说了句”俺不说,俺见了记者就哆嗦。“ 退一步讲,即便邢军纪书有立场问题不可信,张金柱真说了什么,亲历者再军说的是它们临走时张嘟囔了几句话,而到了主播方宏嘴里,成了“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张金柱愤愤不平地说”,用记者再军的话也足够能证明主播文宏是在造谣,按方宏的意思,是张金柱接受采访时,当着很多人,气愤地说出了“这么点小事”,而按亲历者再军所言,张金柱压根没接受采访,只是临了低声抱怨了句而已,怎么就变成采访时对着很多人怒说,观众不都得以为张金柱是在镜头前侃侃而谈说出“这点小事”,真要这样生动有节目效果,节目岂能没有自己实拍的任何张金柱视频,用地着主持人转述?主播方宏能对记者采访内容添油加醋完全变味,那记者再军难道就不会、不敢也添油加醋吗?事实是不是张金柱只是小声嘟囔了下,现场人基本压根听不清,再军最后完全自己脑补出的“这点小事”?我期待焦点访谈节目组,拿出97年的录音,来狠狠地打我脸。总而言之,焦点访谈没有证据就说张金柱这么说过,非常下作非常恶劣,对张金柱之死起了重要作用,让我对90年代如日中天被大众视为焦青天的焦点访谈,有了重新认识,它不过如此,亦如其它的媒体。

焦点访谈该期节目的另一个重大错误,《焦点访谈》播出了张金柱肇事佳美汽车撞人后碎成蛛网状挡风玻璃影像,其中民警说还说碎成这样驾驶员应该知道。以此证明张金柱自称没有察觉车祸为假,因为眼见确实碎地太明显了。可张金柱死后才揭晓,玻璃是在车被截停后武警打碎的,撞人时玻璃只被撞飞的苏磊碰凹陷、并没有碎成蛛网。从逻辑上就不可能碎成蛛网后张金柱仍驾驶1.5公里,因为这样看不见路怎么能驾驶1.5km,但大众与媒体们却只用蛛网玻璃证明张金柱不可能没察觉车祸,根本不顾蛛网玻璃下人不可能驾驶1.5km,这种巨大逻辑矛盾就是被媒体们给华丽丽地无视了。再军自己就声称,“如果媒体干预司法首先是法制的不完备,其责任不在媒体本身。媒体的职责是披露真相,换句话说,媒体只对真相负责。”,可事实上,它们自己根本就没它们说的那么在乎真相,只在乎张金柱有没被打倒。媒体们用谣言谎言激起民愤,领导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这种媒体干预司法,还能说媒体没有责任?你连自己的报道真相的职责都做不好,甚至还有极大可能自己捏造事实编造新闻,简直就是无法无天无耻之极。

张金柱95年阻挠记者采访被免职事件,其中就有央视记者。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声称,当时的央视记者就是焦点访谈的,也是央视不依不饶要求把张金柱给撤职了。所以焦点访谈与张金柱压根就是有过节的老熟人,说不定就是故意做节目说假话来整死张金柱。

我的认知中,每临大事总伴随大量谣言。焦点访谈因为我们能找到当时节目视频,能够证实它们的两处重大错误。当时诸如大河报的纸媒们,造谣传谣当是也不少,只是大河报报道我现在只能网上找到看不清正文文字的报纸图片和零星原文,也就无从分析它们了。不过有一点很显然,97.8.24车祸,10.13播出的焦点访谈,央视记者和当地民警仍旧认为是车祸把挡风玻璃碎成蛛网状,说明大河报显然也没能纠正错误揭示真相,很可能这个谣言它就是始作俑者,呵呵。甚至于更可怕的是,2009年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张金柱案:争议仍在继续》报道中,到2009年7月27日,接受采访的当年苏东海律师、已是河南律协会长的王京宝,仍旧在传谣,仍旧完全没意识到自己有低级逻辑错误地说“张金柱的车挡风玻璃当时已经被撞得看不见路了,如果脑子不清醒的话,驾驶这辆车都是很困难的,但他还能继续开车狂奔,跑了1500米,还知道去拐弯,最后还是被两个武警强行拦下”太搞笑,它自己都说挡风玻璃被撞得看不见路了,那脑子清醒就能通过撞得看不见路的挡风下班看见路了?太荒唐。

虽然当年报道难寻觅,不过我已发现马云龙此人蔫坏,明明早知道肇事者是张金柱、对张也熟悉,偏偏报道不说,主观故意制造冲突对立扩大报道效果制造轰动效应,用现在的说法,选择了流量最大的打法,大河报也确实通过张案获得巨大利益,持续报道张案四个月,发行量增长了约3倍,8万到了24万,堪称 张金柱跌倒 大河报吃饱;明明肇事车是佳美,报道说皇冠,到了13年还是说皇冠,说明它这个媒体人对真相就没有洁癖,而对流量更在意;明明自己跟新华社一样都是第二天才发的内参,非强调自己一审判决当天下午就写了,写了没发你说个Der呀,难道新华社第二天发就一定是第二天才写的吗,有点招笑,为自己促成张死推卸责任无所不用其极抓住一切机会。

★ 张案中的谣言

我常说人类由谣言组织历史由谣言塑造,那我们就来看看张金柱案中有哪些谣言。

马云龙多年中一直声称,拦车8人中的一人声称事发时副驾有白衣人下车离开,但第二次出庭时,他翻供说没有看清楚,随后拒绝一切媒体采访;有人说,白衣人是一名高官,不愿出庭作证。
但搞笑的是,事发第三天、大河报的第二篇报道《千夫怒指肇事者此人身份待核实——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一》,马云龙的报纸原文就明确写着车上只有一个人。车上到底有没白衣人不好说,但最起码,现场亲历者,有的明确说只有一人,说有白衣人的唯一人后来还否认,马云龙就认定存在白衣人,并把没有揪出这个高官当成多年的心病。从逻辑推理来看,当时愤怒的拦截群众甚至武警多人,甚至敢打张金柱一巴掌、把前挡风玻璃打碎,真有白衣人,怎么可能跑地掉,毕竟,现场看来,副驾人很可能是共谋肇事逃逸甚至拖挂的共同犯罪者,就像陕西白河薛焕荣被拖挂5.9公里案,同车5人都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原文:“记者一直期待着的现场第一目击人,终于在昨天下午7时许,和记者取得了联系。这位开工具车的司机详细地述说了8月24日晚那让人愤怒的一幕。当时这位司机拉着3位同事正行驶在顺河路口,突然看见了白色皇冠车一路狂奔着、冒着火花而来,车下,有一个人和自行车。他们立即加速追了上去,在加油站门口,这位司机将车横在皇冠车面前,迫使他停车。几乎同时,一辆五十铃客货车、几辆“面的”车也停在车旁,他们4人和客货车下来的3位武警军官向皇冠车冲来。车上只有一个人。车门被拉开后,一个武警军官忍不住愤怒,一个耳光打向开车人。军官愤怒地斥骂:“你这个畜生!”开车人被拉下车的第一句话是:“咋了呀?再犯法也不能打我呀!”https://s.bailushuyuan.org/novel/traditional/chapters/145125”

张金柱开的肇事者是比较贵的丰田佳美,被大河报第一篇报道的标题就造谣成了更贵更知名的丰田皇冠,15年后大河报副总编还在继续传谣皇冠。以此加深了人们张金柱开豪车肇事的刻板印象。
受害者苏东海伤残等级为9级,属于较轻级别,被造谣成了严重残疾,甚至不加掩饰公然写入判决书“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事实上1-6级才属于严重残疾。导致了张金柱量刑达到死刑。
武警在截停肇事车后把挡风玻璃打碎成蛛网状,被造谣成在撞人时破碎成蛛网状。用谣言证明张金柱肇事时是清醒知道撞人且车底有人的。
张金柱压根拒绝接受焦点访谈的采访,被造谣成接受央视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说撞人一死一伤是小事。以此表明张金柱视人命如如草芥是天生大恶人必须该死刑严惩。
张金柱当时早已被免职两年,但被造谣成公安分局局长、政委。有的地方报道说是原分局政委,显然会被人误以为只是因为这次车祸免职了。以此表明肇事者是权贵高官残害百姓理应处死。
没有碾压伤的苏磊,被造谣为张金柱撞人后故意碾压,显然想把张金柱说成是故意杀人。
还有所谓受害人家属、记者乃至目击者遭到威胁,这些都淹没于历史,难辨真伪,不排除是谣言。总之种种传言,都是把张金柱塑造成黑恶势力就想要把张打死。
事实上,可以想象,当年当时,必定还有大量谣言充斥于社会,只是时过境迁,已经难以考证。比如说有人提出支付100万元私了。

★ 记者媒体舆论杀人

马云龙事后坚决不承认新闻杀人,说张金柱是被中国非法治体制杀死的,称张金柱被判死刑,是当时的一种政治需要。还一再以自己在死刑判决当天下午就写内参反对死刑来辩解。
事件的另一个媒体当事人再军则是说,如果媒体干预司法首先是法制的不完备,其责任不在媒体本身。

马再二人作为媒体人,都不认为是媒体杀人,而是中国的法治有问题。张金柱为什么被杀?与它的犯罪事实无关,而是领导批示、当时整顿警风警纪的政治需要,但这一切,归根到底,是因为媒体所激起的民愤民意。说媒体杀人,并不为过,毕竟你扣动的扳机,不能说张的车祸扣动了扳机,因为张罪不至死,是民愤让张必须死,而民愤由媒体的大量不实报道引发。最起码,媒体没能恪守揭示真相的底线,连挡风玻璃是怎么碎地,事发12年人后原告律师还居然在说是撞车所致。

★ 幕后

车祸发生时,与苏家父子在一起的还有另一个夏姓女,也正是她作为第三者,导致了苏东海1997.6.13离婚,不到两月后8.24车祸事发,苏磊在事发时曾说“阿姨救救我”,可能其实就是指夏某。法院判决赔偿苏东海7万、苏磊母亲张菊花2.5万,分开赔偿且差距巨大,可印证当时两人已离婚且孩子归父亲苏东海。但判给张菊花的2.5万,被苏家拿了不还,法院让她自己解决,说她可以起诉。总之,苏东海,在车祸中是个受害人,但在生活中,是个出轨还侵占前妻财产的实锤大渣男。

有传言称,张金柱95年被被免职,就是因为得罪了1997年案发、2000年因诈骗3亿元被判死缓的大金融诈骗分子任成建,任买通了一批新闻记者去张金柱单位找事,以报复局长于平均和政委张金柱一到任就调查处理了与任成建勾结的分局调查治安科长程彪,张金柱的手下把记者们扣了,以后省里市里怕得罪记者就来个苦肉计,把张金柱几个人弄成个待业。张金柱们不服气,到处反映情况,省里市里也害怕。张撞人车祸前两个多月的97.6.6《南方周末》登了一大篇文章《不信东风唤不回:郑州四干警蒙平反记——奇案一桩,发人深思》,揭露了记者们受腐化分子指使陷害公安干警的经过,据说那帮记者恨得咬牙,说一定要把《南方周末》和张金柱搞倒。

张金柱是个坏警察吗?由它做民警违法犯罪的典型够格吗?首先,张在1995年被免去分局政委,本身就一定程度是受冤枉的,张都不在现场没去指挥,怎么算责任也不大。最大的可能违法乱纪的事,是开着一辆价值几十万的丰田佳美,伪造行驶证,车主是不明身份的荆旭峰,但其中是否真的违法乱纪,至今没人能揭示出来。而张金柱让人愤怒的“这点小事”说法,毫无证据他曾说过,很可能是焦点访谈造谣抹黑。从道理上讲,媒体大肆报道关于张金柱,张要真还有什么违法犯罪的事,岂能没早被揭发?

如果醉驾张金柱真的完全不知道撞人更不知车底有人,在法律上说,张其实连肇事逃逸都算不上,更不用说故意伤害或杀人,倒是最高可判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算地上。只是最终一死一重伤,判死刑难度大。比如著名的2019年谭明明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1重伤案,谭明明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蚌埠闹市醉驾致6死案,蚌埠中院一审、安徽高院二审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运死刑,最高法复核量刑认为不当发回重审,安徽高院改判无期徒刑,改判理由包括间接故意犯罪、投案自首及亲属代为赔偿部分丧葬费等因素。

★ 相关

大河报马云龙经历的2000年洛阳东都商厦特大火灾致309死事故报道:地下二层着火,夹杂着毒气的浓烟直冲最高一层,一下子把6楼歌舞厅的人全部击倒,窒息死掉的309个人,都像睡着了一样,身上一尘不染。最悲惨的细节是这样的:当记者找到一个熟悉的军队里的朋友,穿着军装混到现场时,感觉像“走在夏天的庄稼地,满耳听到蝈蝈在叫”——死者的手机、BP机都在叫,整个一片都在响,但没有人去接、没有人管。他们的家人都不知道他们的死活,拼命打电话,但没有人管……

2026-10-15 18:17:35 XUEXX.COM IPO

作者: 辛德林记

QQ 105438493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这个站点使用 Akismet 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你的评论数据如何被处理。